關於特殊境遇小孩領養的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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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20幾歲就有4個小孩.父親是原住民.最小的妹妹虛歲5歲.家中上有父親還有2個年長行動不便的阿祖.小孩父親有家暴的紀錄和前科紀錄.而且沒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在小孩大約3歲時就已經離婚而母親也改嫁.也表示以後應該不會回來看小孩.所以她們家人根本沒有能力可以撫養小孩..我想問的是~~因為我們就住在小孩的附近.因此小孩從大約6個多月開始就一直跟我們相處在一起.應該說都是我們在照顧.包括吃飯.睡覺.洗澡買尿布買衣服....而且小孩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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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05-12
1.妳們這種把別人的小孩帶回來自己養,稱為收養.老公婚前或婚後在外面生的小孩,抱回來養才稱為領養.2.收養不需很高的財力證明.重點在有無穩定的收入來支撐家庭開銷,而且幾年來都是你們在照顧養大的,據實以告,看法院如何裁定.你們夫妻可到附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所得清單及財力證明,看一下自己的資產狀況.3.收養的動作為:1)雙方父母(監護人)談定收養,並寫收養同意書及收養契約書.2)到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可能會請社工訪查,據實以告就是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