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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條文就不說了
簡單的說個人海外所得如果超過600萬 那麼就是扣除600萬後的金額科20%的稅
另外你提到的200多萬被海關扣
應該是這個狀況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金 10,000 元現金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我猜劇本應該是這樣:
被扣就是沒收了
所以為了損失少一點 就列舉成個人海外所得
然後沒到600萬 所以就是變成合於個人所得申報
簡單的說你的課稅就變成
你在台灣的辛苦錢(本來報稅的所得) + 200萬 = 你的總所得
所以假設你是個可憐22K 本來所得級距是5%
結果因為這200萬你的級距變成20%
而如果申報後會不會被科稅??
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 引述《KILIK2000 (剩一年了耶)》之銘言:
: 贏的錢需要扣稅嗎?
: 之前不是看新聞說有人贏了二百多萬帶回來結果被海關扣需要報稅
: 結果很不爽在境外贏的錢拿回台灣憑什麼要繳稅?
: 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 或者金額多少以上會被查扣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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