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陸上颱風警報之發佈與否,端視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是否將在18小時
內侵襲台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之陸上區域而定,且警戒區域僅限於七級風暴風
範圍將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
但颱風的風雨分布情形並非完全對稱。在颱風強度較弱時,強對流往往會偏重於一側
,進而出現警戒區中風雨情勢不如預期,但警戒區外卻產生強降雨釀災的狀況。
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雖已針對致災性
強降雨做出停班課之相關規範,但就颱風防災實務而言,顯然沒被劃到陸警的地區,
在心理上還是會有些鬆懈的狀況。
如果修正「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佈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將陸上警報發佈
期間,有可能出現致災性強降雨的縣市一併納入陸上警戒區域,而不單以暴風半徑作
為是否納入警戒區的判斷依據,各位覺得這種作法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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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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