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懂法律的請進~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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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第一0五二條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舉些什ㄇ例子?或提出什ㄇ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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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1-18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這是指婚姻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原締結婚姻之本意或基礎已絕裂,婚姻已無繼續維繫之必要如一方有習慣性酗酒或常態性說謊,雖無達不堪同居之虐待,但已與原締結婚因願相互扶持到老之基礎本意相悖甚遠,維繫婚姻之基礎已不被期待簡言之,既婚姻已有不被期待之理由希望能幫助你,如有需要歡迎參考自我介紹與我聯絡2011-01-1602:12:29補充:既然你老婆是以報復心態在面對婚姻生活,足證你們的婚姻已不被期待,�
Yuri avatarYuri2011-01-14
知識家真的是有很多專家回答
Connor avatarConnor2011-01-16
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十大判決離婚條件,分別有重婚、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家暴、對親屬家暴、遺棄、意圖殺害、重大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三年、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  以上看來,十大條件都以「嚴重」來做基準,以目前社會趨勢來看,似乎還不夠用,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故意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  民法1052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