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板上用關鍵字爬過文,也剛好看到上一篇文章
但是還沒有找到一模一樣的狀況
不知道板上大大可不可以指點迷津,或是告訴我哪篇文章可以去看
感謝!
以下是我們的背景與問題:
我先生是雙重國籍,是台灣公民與美國公民
他六歲就出國,大部分的時間也都待在美國
我是台灣籍,旦因為來美國跟先生結婚了,目前擁有綠卡
問題1.
關於孩子的,因為看到上篇文章,感謝C大板主提供的方向
所以我去了AIT看
我查了"美國公民服務 - 海外領事出生證明"
他裡面說
"如果父或母當中只有一方是美國公民,則必需提示在小孩出生前確實在美國有住滿五年的
證明,其中的兩年需在十四歲以後。五年的時間不需連續。"
我想問的是,誰需在美國住滿五年?
是父母雙方,還是美國公民那方?
對不起,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對的,我讀起來像是美國公民那方,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雖然我們還沒有孩子,但是只是想先確定這點
問題2.
因為雙方家人健康的關係
我們有考慮在3-5年之內搬回台灣
屆時我先生的年齡會在3X歲
我先生沒有在台灣當過兵,因為六歲就出國
如果我們以後想回台灣定居,他用什麼身分居留會比較好?
因為他有雙重國籍
但如果用中國民國國籍居留,是否就需要去當兵?
如果是用外國人的身分進去,會遇到哪些問題呢?
或是還有什麼我沒想到的方案?
非常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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