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為我父親與母親為法院訴請離婚而我父親是有家暴前科也就是我們曾經擁有保護令(2011年8月31日到期)然而在最近一次開離婚訴訟庭後,我和弟弟確定為「共同監護」聽母親轉訴內容是說:1。自2011年10月31日起每個星期日我和弟弟必須回到我爺爺奶奶家2。父親將不定期不定額匯生活費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個判決內容很奇怪我和弟弟一個十八歲一個十六歲我和我弟弟並沒有被宣告禁治產或是精神上有任何疾病為什麼我什麼時間要出現在哪裡也要被「��
離婚協議書中的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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