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離婚問題裁判離婚急~ - 社會議題Olga · 2011-04-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朋友飽受她先生的精神虐待,如今他把兩個孩子都扶養成人,堅決離婚而孩子也都支持她但她先生卻不放手?於是她打算尋找強制裁判離婚.請問精神虐待的成立條件是什麼?需要蒐集怎樣的證據?請各位提供法律上的一些專業知識,幫幫我朋友謝謝您!!社會議題All CommentsLydia2011-04-01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既然是精神上的虐待,想請問你朋友是否有因為她先生精神上的虐待而有憂鬱症之類的疾病呢?如果有的話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這也是其中之一的證據而兩個孩子也都支持他離婚的話,也可以請孩子為他作證其實不論是肉體上的虐待或是精神上的虐待在法庭上仍需證據肉體上的虐待不外乎就是驗傷單了精神上的虐待的話便是錄音、錄影、以及證人的證詞倘若你還不清楚說要怎麼辦的話提供你以下的諮詢訊息全省免費家庭問題婚姻諮詢網 http://www.marry0800.com/aboutus.php24小時免付費專線 0800-314-888服務項目:婚姻法律、家暴協助、線上諮詢、各種家庭問題提供諮詢。Ophelia2011-04-02你好我想你的朋友一定受了很大的傷害為了孩子才忍受這一切精神虐待的話她需要收集的相關證據例如錄下丈夫辱罵的言語等等因為不知道你們實際的情況所以無法給你實際的建議如果願意的話可以寫信給我希望能幫上你的忙加油Isla2011-04-01台灣現行法律中並無分居多久可為法定離婚要件依照你的情形目前建議先行蒐證將你朋友認為的精神虐待錄音或錄影若無法由第一項第三款作為主張亦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來主張並訴請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希望能幫得上你^^至於其他的問題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James2011-04-021.法律顧問 可以詢問 花點小錢 得知答案 有需要在請律師幫忙申訴 法院裁決2.她先生不離婚可以 用分居方式吧 戶口名簿上的戶頭 遷往 別的地方 分居三年以上 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離婚 不用她先生同意 即可離婚!可選擇偷偷辦理轉出去 也可光明正大 說可以不離婚阿 不過我要分居 戶頭要遷出去~三年後 就自由了~Related Posts女友因為課業壓力很大很想去自殘..(拉子/有點長)規劃新竹苗栗兩天一夜行程~中國近代史公共危險的判決這樣的老公...孩子的監護權我有多少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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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既然是精神上的虐待,想請問你朋友是否有因為她先生精神上的虐待
而有憂鬱症之類的疾病呢?
如果有的話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這也是其中之一的證據而兩個孩子也都支持他離婚的話,也可以請孩子為他作證其實不論是肉體上的虐待或是精神上的虐待
在法庭上仍需證據
肉體上的虐待不外乎就是驗傷單了
精神上的虐待的話便是錄音、錄影、以及證人的證詞
倘若你還不清楚說要怎麼辦的話
提供你以下的諮詢訊息全省免費家庭問題婚姻諮詢網 http://www.marry0800.com/aboutus.php
24小時免付費專線 0800-314-888
服務項目:婚姻法律、家暴協助、線上諮詢、各種家庭問題提供諮詢。
我想你的朋友一定受了很大的傷害
為了孩子才忍受這一切
精神虐待的話
她需要收集的相關證據
例如錄下丈夫辱罵的言語等等
因為不知道你們實際的情況
所以無法給你實際的建議
如果願意的話
可以寫信給我
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加油
並無分居多久可為法定離婚要件
依照你的情形
目前建議先行蒐證
將你朋友認為的精神虐待錄音或錄影
若無法由第一項第三款作為主張
亦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
來主張並訴請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希望能幫得上你^^至於其他的問題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2.她先生不離婚可以 用分居方式吧 戶口名簿上的戶頭 遷往 別的地方 分居三年以上 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離婚 不用她先生同意 即可離婚!
可選擇偷偷辦理轉出去 也可光明正大 說可以不離婚阿 不過我要分居 戶頭要遷出去~三年後 就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