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請教兩個問題
離婚後我還可以保有綠卡
但我還是沒有正式工作
可能會有打工薪水
如果我有前夫的贍養費
加上台灣家人支援財務
如何在美國報稅呢?
如果我在台灣改中文名字
台灣護照也改好譯名了,原本的譯名放在別名的位置
也有台灣外交部領事館核章的英文戶籍謄本證明
回美國後
可以使用這些證明文件
就能夠申請綠卡中文譯名更改嗎
謝謝
※ 引述《oijc ()》之銘言:
: 以下是我之前貼過的問題
: 我是在台灣跟先生辦理結婚
: 先生是台灣人
: 結婚前在美國已經有H1B簽證
: 我們結婚後
: 我跟隨先生一起在美國居住
: 我跟先生一起申請綠卡
: 用EB2
: 我們沒有面試
: 今年初申請到綠卡而且發下來
: 兩人同時都獲得綠卡
: 請問,我如果現在與先生分居
: 或者離婚
: 我的綠卡還會有效嗎?
: 謝謝
: 我的綠卡類型是E27.
: 我先生說如果我們要在美國上法庭打官司離婚
: 他有權利提出申請
: 說我的綠卡沒有用處
: 請美國政府取消我的綠卡
: 請問他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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