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健保事項必須自己承擔嗎?請專業解答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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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未離婚時前夫跟2各小孩健保都是附加在我名下也有欠款所以有辦分期但離婚後沒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離婚後健保事項只有口頭說好前夫會負責他自己跟小孩部份(分期)我必須負擔自己的部分(分期)可是因為當時我是家暴離婚的導致有段時間無法工作所以健保分期沒法續繳後來我又辦最後一次分期也向前夫提出要繳交健保但他卻置之不理不回應我該怎辦只能自認全額負擔嗎?可以提告嗎?可否請專業或是有過相同問題的人回答萬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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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10-11-27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你們夫妻離婚,小孩之健保費依民法第1114條與1116-2條之規定應由妳與前夫共同平均分擔但妳的部份則要由妳自己負擔小孩之健保費不管是離婚前或離婚後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妳都有權向前夫請求部份負擔若向前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