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家暴離開老公家快三年了 他對我不聞不問
我該怎申請離婚呢?
我開口要離婚 他有權利向我要求任何賠償嗎?
我再家讓父母養快三年了 沒能力負擔他要求的賠償
我該怎麼辦咧?
Update:
當初有報案 但是警察沒做筆錄 也沒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沒有小孩 也沒幫他作保
他有告我未履行同居義務 經過調解 我媽媽要求他親自來我家說 他答應了 但是已經兩年了 他還是沒來
他一直認為我有外遇 可是 我真的沒有 在他家時 我沒自己出門過 在家我也沒自己出門 連工作我父母也不讓我出去找 生活真的很難過 很想趕快離婚 找個工作
我該怎申請離婚呢?
我開口要離婚 他有權利向我要求任何賠償嗎?
我再家讓父母養快三年了 沒能力負擔他要求的賠償
我該怎麼辦咧?
Update:
當初有報案 但是警察沒做筆錄 也沒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沒有小孩 也沒幫他作保
他有告我未履行同居義務 經過調解 我媽媽要求他親自來我家說 他答應了 但是已經兩年了 他還是沒來
他一直認為我有外遇 可是 我真的沒有 在他家時 我沒自己出門過 在家我也沒自己出門 連工作我父母也不讓我出去找 生活真的很難過 很想趕快離婚 找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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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是你手頭上卻沒半點證據
我只能說當初你沒按照程序去聲請家暴相當可惜
2.雖然你父母養了你3年你們都很辛苦.
但法官看的事證據.再加上離開家的是你
之前又曾經告你未履行同居義務
雖然經過調解.但在法院以留下紀錄
之後他就可以告你惡意遺棄.對你會相當不利
看完以下的法律知識你就會了解
~惡意遺棄~(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解說: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原因之一。
本條款之成立需符合三要件鶫客觀上有遺棄事實乄主觀上有遺棄之惡意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互負同居義務。另夫妻不論採何種財產制,原則上就家庭生活費均有支付之義務,故而同居義務及家庭生活費用支付義務之違反為成立本款最常之情形,以下就實務常見案例詳為說明。
實務案例:
夫妻一方無故離家出走,音訊全無,此為最典型之案例,惟此情況在訴訟上需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訟、法庭上和解或經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確定後,仍未返家同居共住,或回家後又無故離家,實務上即認構成惡意遺棄,仍在繼續狀態中,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埖有故離家,即有正當理由離家,是否會成立惡意遺棄﹖此端視個案狀況而定。茲就實案深入探討:
細故爭吵,負氣離家
此情況雖非無故離家,但是否正當尚難斷論,姑且只能謂之為離家原因,如為數日尚難構成惡意遺棄,但如長期性質,即難謂非惡意遺棄,尤其是經他方多少請求 返家仍不置理之情形,至於如何之程度始成立,當視具體個案而定。另一常見情形即妻經常性地因爭吵而習慣性地離家,置夫(妻)與小孩不顧,雖因間歇性質而難 成立本款惡意遺棄,惟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判決離婚事由。
以上的文章裡有提到
注意: 夫妻一方無故離家出走,音訊全無,此為最典型之案例,惟此情況在訴訟上需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訟、法庭上和解或經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確定後,仍未返家同居共住,或回家後又無故離家,實務上即認構成惡意遺棄,仍在繼續狀態中,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所以你先生兩年前對你提出履行同居之訴訟
合理懷疑你先生已在為下一步在鋪路(惡意遺棄)
簡單來說你先生掌握對他有利的證據是比擬多很多的喔
也就是說打官司的話他的贏面很大
除非你有新的證據訴請離婚
我可以交你如何去做.你可以敲我及時通
或到我部落格留言我會一一為你解答
三年前的診斷證明書也可以當證據,三年前的報案紀錄也是證據,他被家暴後打電話對你訴苦,如果你願意為他出面作證,證明他常對你訴苦,那麼你的口供也是證據,他的小孩如果能請楚表達,也是能當證據的。而且傷害不一定要診斷證明書,光是相片也是可以的。
保護令不僅限制傷害、騷擾,還有要求施暴者搬出去的遷出令,有要求施暴者不准接近的遠離令,有要求施暴者提供扶養費醫藥費的給付令,還有暫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及命令施暴者精神治療或藉酒的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應對步驟建議如下:
一、取證:
聲請保護令屬於民事庭,警察是不幫忙蒐證的,民事庭規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諸如診斷證明書、傷害相片、毀損相片、錄音及其他人證等等。(無人證物證僅有言詞敘述也可聲請保護令,差別在於核准的機率)
二、前往派出所報案:
情況急迫就快打110,報案後警察會製作筆錄及家庭暴力通報單,然後詢明是否提出告訴及聲請保護令,並於24小時內通報警察分局和社會處。任何派出所都可以,規定是不能拒絕受理的,但還是建議找所轄派出所報案比較快。
三、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有分緊急保護令(有生命危險)、暫時保護令(有受傷)、通常保護令(言詞暴力)三種。
聲請保護令有分自行聲請、警察協助聲請、警察代為聲請三種。
警察分局收到派出所通報後會詢問是否由警方代為聲請,才會通知被害人前來製作保護令聲請書狀,並依保護令細目逐項勾選是否聲請。
四、社會處(113):
社會處接獲派出所通報後會設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並視被害人需求提供資源服務。
五、法院審理:
緊急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都是法官先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答辯逕行判決核發或駁回,然後才開通常保護令庭。
被害人可以請求分別出庭以及住居所保密。
六、核發保護令:
被害人、相對人、家庭暴力防治官都會收到一份保護令,分局家暴官收到後會對相對人進行約制動作,避免再犯。
七、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問被害人提告與否均移送地檢署,屬公訴罪。
如果要離婚,保護令可以視為訴請離婚的要件,如果不離婚,建議聲請保護令內相對人處遇計畫細目,就是強迫她先生去上課改變處事態度,不去上課的話就是為反保護令,要送法院的。
http://tw.myblog.yahoo.com/abc5433/article?mid=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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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備案嘛?
基本上可以~以不能履行夫婦之義務!
六個月以上就可以訴請離婚了!
可以請相當專業人士幫你處理!
勝算應該很大!
參考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