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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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到法院再次訴訟離婚,是否可以將95年時我申請的驗傷單及當初法院有我當時訴訟家暴的資料作為憑據?因我真的無法再與他維持婚姻,我們分居也已4-5年了(當初95年由法院判決分居8個月)我們也沒碰面,只有談離婚時電話聯絡但是是少之又少(因為現在只要聽到他的聲音自己還是會不由自主的恐懼.厭惡及生氣)幾乎是沒有再連絡,我都只有跟小孩聯絡比較多,我想要女兒的監護權還有小孩的父親欠我的錢及害我現在背債80多萬可以請他還我錢嗎?透過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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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0-08-02
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詳細板)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
Linda avatarLinda2010-07-31
可以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既然前次法官判決分居8個月,又過了3~4年顯然無復和跡象,再次提出離婚訴求判決離婚成功很高,驗傷單,家暴資料和上次法院判決書通通可作為證據。夫妻間的借貸除非有很明確的借據或合約白紙黑字寫清楚,不然多會被歸類為"家用"法官是不會替你們算這筆債的。(縱使有也不是在此離婚官司審哩,是要另提官司訴訟)。至於先生要求給付分居這幾年不再家的費用?不是全無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