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要到法院再次訴訟離婚,是否可以將95年時我申請的驗傷單及當初法院有我當時訴訟家暴的資料作為憑據?因我真的無法再與他維持婚姻,我們分居也已4-5年了(當初95年由法院判決分居8個月)我們也沒碰面,只有談離婚時電話聯絡但是是少之又少(因為現在只要聽到他的聲音自己還是會不由自主的恐懼.厭惡及生氣)幾乎是沒有再連絡,我都只有跟小孩聯絡比較多,我想要女兒的監護權還有小孩的父親欠我的錢及害我現在背債80多萬可以請他還我錢嗎?透過女兒��
離婚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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