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第3趟過去
台辦處的依親面談是通過了
但是女方這次表現得很冷淡 態度很差
回台跟家人商量之後確定要分手
所以是不會讓她入我們家戶籍 也不會讓她來台灣了
現在是對方要求我要再去一次越南
跟女生去她戶籍的省份辦離婚
我當然不想過去
而且沒有我去 女生自己一人也可以去辦離婚吧
只是好像比較麻煩一些而已
是說這個越南那邊的離婚證明一定要拿到手嗎?
沒拿到的話會有那些影響?
如果想再娶別的越南女生的話就一定要拿到跟前任的離婚證明才行
這我知道
那如果我要再娶的是台籍或是越南之外的其他國家的女生呢?
會有影響嗎?會不會有重婚罪之類的問題
要不然就是選擇單身一輩子
或是去跟女方談判 花錢跟她買一份離婚證明 叫她辦好後寄過來台灣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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