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律免費諮詢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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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2011年9月14日至10月31號的這段時間,打過他的未婚妻兩次.(還沒有訂婚).)女方也都沒有去驗傷.如今女方家人要對我提告.那告的成嗎?從去年9月13日交往(女方16歲)致至2012年4月17日(女方已經17歲)下午4點56分.(女方以被家人帶回)還帶社會局家暴中心去我家大小聲..(已懷孕快5個月)當初有再說婚事.但是女方媽媽從公證結婚改為要小訂.後要改大訂.在說我也沒有錢.但是他想要他女朋也跟杜子裡的小孩子.也不是說不結婚.不給女生保證.也說了是否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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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2-04-22
您好~   此事若有涉嫌違法之由可能女方監護人提告罪名:妨礙性自主及和誘罪等法條!依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保護未滿十六歲以下青少年的性自主權.換言之只要女方在未滿十六歲先前就與你發生性關係(兩情相悅)下也是需承擔既有刑責.反之滿十六歲後發生並無觸法之虞!妨礙家庭罪章內(和誘罪)又是另一個層次的法律問題.你為當事人其一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相信也能瞭然於胸不是嗎?不論男女在未成年都需受到監護人的督導教養之下也是義務!以��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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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Elma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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