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2011年9月14日至10月31號的這段時間,打過他的未婚妻兩次.(還沒有訂婚).)女方也都沒有去驗傷.如今女方家人要對我提告.那告的成嗎?從去年9月13日交往(女方16歲)致至2012年4月17日(女方已經17歲)下午4點56分.(女方以被家人帶回)還帶社會局家暴中心去我家大小聲..(已懷孕快5個月)當初有再說婚事.但是女方媽媽從公證結婚改為要小訂.後要改大訂.在說我也沒有錢.但是他想要他女朋也跟杜子裡的小孩子.也不是說不結婚.不給女生保證.也說了是否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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