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京都議定書 - 社會議題Ida · 2005-04-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京都議定書緣由與內容對外交有何衝擊社會議題All CommentsZanna2005-04-111)京都議定書的背景: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經濟活動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已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濃度急速增加,產生愈來愈明顯的全球增溫、海平面上升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現象,對水資源、農作物、自然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等各層面造成日益明顯的負面衝擊。於是在80年代,科學界提出溫室氣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及氣候變化的可能性,使得環保議題逐漸受到重視,聯合國進而在1992地球高峰會舉辦之時,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目的是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防制氣候變遷。接著並在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針對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效應氣體設定具體減量方案及時程表,做出了全球性管制的宣示。該議定書承諾在2008到2012年間,將控制工業國家其溫室效應氣體總排放量,較其1990年的排放水準平均下降百分之五點二。2)京都議定書的內容:1.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實施對象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39個國家,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 10%、8%、1%。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2. 六種溫室氣體中,CO 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註六】,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3.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唯一跨越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執行(JI)。【註六】各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佔附件一國家總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排行: 1. 美國36.1%。2. 日本8.5%。3. 歐聯24.2%。4. 俄國17.4%。5. 加拿大3.3%。6. 澳大利亞2.1%。7. 其他國家8.3%。3)京都議定書的生效:京都議定書於臺北時間2005年2月16日下午一時正式生效。而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的條件有二︰1.至少55個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批准 2.公約Annex I 所列締約方1990年CO2排放量> 55% 附件一國家1990年CO2排放量佔所有附件一國家的比例:捷克、羅馬尼亞、歐盟與其15個會員國、挪威、斯洛伐克、日本、拉脫維亞、保加利亞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加拿大、紐西蘭、波蘭、瑞士、俄羅斯。 可惜的是美國政府的態度仍是不批准京都議定書【參後6】「京都議定書」生效實施後,嚴格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各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京都會議後國際態勢發展趨勢將由過去的「東西意識型態對抗」,逐漸轉變成「南北對立」也就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競爭,甚至可稱為富有國家與貧窮國家的戰爭。Olive2005-04-11京都議定書 根據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 IPCC)之預估,認為若要在21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550 ppm),則目前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但在1992年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而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的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力的議定書的共識。於是,於1997年12月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國家及歐盟(即所謂附件B國家),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附件B國家必須在2008-2012年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5條規定,議定書必須獲55個以上國家批准和其合計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議定書才能正式生效。 一九九七年由世界各國達成,目標放在遏止全球氣候暖化的京都議定書,於台灣時間十六日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要點如下:●廢氣排放控制 控制以下六種廢氣的排放量: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笑氣)、氫碳氟化合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目標 以一九九0年數字為基準,對三十五個工業國家指定數據目標與廢氣排放限制,要求限期達成。●交易 允許三十五個工業國家的廢氣排放量「交易」,擁有廢氣排放「餘額」的工廠,得以餘額和超過排放限制的工廠進行交易。●聯合作業 允許各國在三十五個工業國中的其他國家協助發展減少廢氣排放計劃,提供協助國家將可得到「優惠」。●環境淨化發展機制 以相同的作法,對向開發中國家、其他參與京都議定書國家提供降低廢氣排放協助者給予優惠。Skylar Davis2005-04-13http://tw.knowledge.yahoo.com/search/search_result...來看吧!!Enid2005-04-11基於公約採取「共同但具差異性的責任」,被公約列為附件一國家的工業先進國必須先行減量,因而具法律效力之附件一國家減量議定書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時通過執行,又稱「京都議定書」。...............................去網站看看吧 有更多內容Related Posts抽血檢查過敏原(或食物過敏原)是否有其效用?費用大約多少?現在國內的結婚率??能不能處罰那種亂貼廣告貼紙的店家?!為什麼吸油面紙能吸油脂?世界污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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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經濟活動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已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濃度急速增加,產生愈來愈明顯的全球增溫、海平面上升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現象,對水資源、農作物、自然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等各層面造成日益明顯的負面衝擊。於是在80年代,科學界提出溫室氣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及氣候變化的可能性,使得環保議題逐漸受到重視,聯合國進而在1992地球高峰會舉辦之時,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目的是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防制氣候變遷。接著並在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針對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效應氣體設定具體減量方案及時程表,做出了全球性管制的宣示。該議定書承諾在2008到2012年間,將控制工業國家其溫室效應氣體總排放量,較其1990年的排放水準平均下降百分之五點二。
2)京都議定書的內容:
1.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實施對象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39個國家,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 10%、8%、1%。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2. 六種溫室氣體中,CO 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註六】,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3.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唯一跨越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執行(JI)。
【註六】各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佔附件一國家總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排行: 1. 美國36.1%。2. 日本8.5%。3. 歐聯24.2%。4. 俄國17.4%。5. 加拿大3.3%。6. 澳大利亞2.1%。7. 其他國家8.3%。
3)京都議定書的生效:
京都議定書於臺北時間2005年2月16日下午一時正式生效。
而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的條件有二︰
1.至少55個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批准
2.公約Annex I 所列締約方1990年CO2排放量> 55%
附件一國家1990年CO2排放量佔所有附件一國家的比例:捷克、羅馬尼亞、歐盟與其15個會員國、挪威、斯洛伐克、日本、拉脫維亞、保加利亞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加拿大、紐西蘭、波蘭、瑞士、俄羅斯。
可惜的是美國政府的態度仍是不批准京都議定書【參後6】
「京都議定書」生效實施後,嚴格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各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京都會議後國際態勢發展趨勢將由過去的「東西意識型態對抗」,逐漸轉變成「南北對立」也就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競爭,甚至可稱為富有國家與貧窮國家的戰爭。
根據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 IPCC)之預估,認為若要在21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550 ppm),則目前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但在1992年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而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的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力的議定書的共識。於是,於1997年12月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國家及歐盟(即所謂附件B國家),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附件B國家必須在2008-2012年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5條規定,議定書必須獲55個以上國家批准和其合計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議定書才能正式生效。
一九九七年由世界各國達成,目標放在遏止全球氣候暖化的京都議定書,於台灣時間十六日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要點如下:
●廢氣排放控制
控制以下六種廢氣的排放量: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笑氣)、氫碳氟化合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目標
以一九九0年數字為基準,對三十五個工業國家指定數據目標與廢氣排放限制,要求限期達成。
●交易
允許三十五個工業國家的廢氣排放量「交易」,擁有廢氣排放「餘額」的工廠,得以餘額和超過排放限制的工廠進行交易。
●聯合作業
允許各國在三十五個工業國中的其他國家協助發展減少廢氣排放計劃,提供協助國家將可得到「優惠」。
●環境淨化發展機制
以相同的作法,對向開發中國家、其他參與京都議定書國家提供降低廢氣排放協助者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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