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itingchen (Rejoyce )》之銘言:
: 板上是不是也來"夯"一下這個話題..... :b
: 來做個非正式的調查好了,
: 在毒奶事件爆發以後,
: 大家的飲食習慣有發生改變嗎?
: 對飲食安全的看法又如何呢?
: 歡迎用推文回應,可複選或加自己的說明 ^_^
(略)
9/25
也許不合板旨,但悶著不吐又很難受,若不宜張貼請告知,自行刪除。
毒奶事件爆發後一直到昨天晚上看見衛生署發佈的那個新聞稿,心得:
購置LC/MS-MS花費:US$ 600,000;異想天開亂說話,花費:無價……。
「衛生署新聞稿:專家會商決定我國三聚氰胺檢測標準,衛生署經參考
國際檢驗方法及香港近日立法規定之標準,並由藥物食品檢驗局與食品
工業研究所專家會商後,決定我國宜採2.5ppm為判定標準。」
就這麼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一句,差點把我嚇得失魂。「決定檢測標
準……」什麼檢測標準? 品質保證的標準程序嗎? 策略上先確立一致的
方法似乎沒錯,但好像不是在說這個。「宜採……為判定標準。」光發
個新聞稿是要訂定什麼目的的判定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 食品添加物規
格標準? 還是緊急應變措施中的指導原則? 就這樣什麼都沒說。任誰看
見那行「2.5ppm為判定標準」都會質疑:難不成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為
百萬分之2.4 時就算合法添加? 有陰謀論者說這是副長為了搞掉署長才
佯裝獻策,無論真偽,此計一出,你看有多少民眾直接就認為衛生署容
許業者把三聚氰胺加到大豆蛋白或乳製品中……。
外交有外交辭令、工程有工程辭令,我覺得當官好歹也要懂得打"官腔"
。同樣意思應該有辦法把話說得明白、委婉,譬如路人某可能這樣說:
「本署鑑於添加有三聚氰胺的食品進口再加工的下游製品種類繁多,而
分析過程中純化與萃取手續繁複,送檢進度緩不濟急。為求在最短時間
內保障民眾飲食安全、解決民眾購買食品的疑慮,乃決定將已知流向之
所有下游相關產品一致先以●○法(例:LC/UV )進行快速篩檢,該項
篩檢程序之定量極限為2.5ppm,足以篩除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而有危害
之虞的產品,不合篩選之各項產品將要求廠商下架回收並予以銷毀。其
餘疑似受微量污染之產品,本署將在二次篩選過程,以較為精密的□③
方式(例:LC/MS),檢驗是否含有三聚氰胺,並進行後續處置工作。」
這樣是不是聽起來比較像這個政府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將要怎麼做?
好吧,也許結果一樣引起反彈,只是我自己覺得聽起來比較順耳 :p 該
歸咎的還是衛生署的應變能力……有,但還不夠。
以上,對岸那麼會河蟹,這種事不會只這麼一次,只能期望下回衛生署
的表現可以再好點。
=================================================================
9/25
公視《有話好說-週四》http://www.pts.org.tw/php/vod/
個人的幾點看法:
1. 前處長說的內容:現實層面上接受污染的存在,所以有污染存在的容
許量(也就是那個2.5ppm)但在食品衛生管理上不容許添加。這點在
邏輯上我可以理解,但在執行上,只要低於這個限值的食品就允許上
架,那個容許量並沒有辦法作為分辨是人為添加或者是污染的依據。
例如:隨加工的過程不同,稀釋程度也有差別,上游的惡意添加未被
篩檢出,下游製品又被當作是容許的污染,在管理上會不會自廢一個
預警的先機?
2. 消董提到的容器溶出量管制不應與食品添加混為一談,衛生署在容器
與食品兩方面本來就各有標準。也許該請當事人來才能搞清楚他這個
標準只是為了讓臨時的處分有所依據,還是會修正加入正式的標準後
公告。不過主持人已經先補刀,不管前處長強調的分別,直接說衛生
署已經容許添加……。
3. 要把2.5ppm 與 N.D.同義,中間似乎省略太多東西了。同一種儀器偵
測極限相同,可是樣本中的干擾、純化、分離或濃縮都有可能改變定
量的極限。而不同相的分離方式、管柱、檢知器的選擇,都會左右這
個N.D.到底是多少濃度以下。所以該問省略的部分:選擇什麼樣的方
式分析? 選擇的理由? 逕說2.5ppm與N.D.同義……真的是太超過了ꄊ
===================================================================
9/26
我所謂的"官腔"……如同 Waitingchen在推文裏寫的,好歹盡可能地簡潔用字
,把官署處理事情的原則、目的、將採取的策略、預期的效果都交待清楚,不
然就一句以某某為判定標準,留給民眾太多的想像的空間。譬如說:我就是不
允許這些原料加工的產品再進入市場,已進入市場者,處理原則是在最短的時
間內做到降低民眾可能暴露的危害風險,而最終的目的是將已進入市場的所有
產品全數回收銷毀。所以我將採取的手段可能是:一切已經進口有可能添加三
聚氰胺的原料一律查封,未/將進口者必預登出申請,並針對此一項目送驗;
對於進入市場的加工製品進行批次篩選,首批對象是排除有健康危害風險(ex.
百萬分之一風險以下對應的濃度),……以 2.5ppm 為判定標準。
寫到這裏,愈來愈覺得那個2.5ppm是一個折衷數據,不是我一廂情願所想的分
批執行的依據。因為受影響加工產品涵蓋範圍太廣,所有下游產品在上架前都
要做微量分析,對商家與消費者而言可能會有一段不短的陣痛期,且微量濃度
的食品有可能是其他的污染源所致,凡驗出有三聚氰胺者一律銷毀的話,可以
預期會有另一種反彈。
這案例正好是危機處理的活教材,其實還蠻期待政府的下一步,會是好棋? 還
是一步錯、步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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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回偽張爸:
以線性的思考方式,如果有危害曝露評估可以參考,那麼我是不是可以依照國
人的飲食習慣推敲出一個食品殘留量的最小公因數做為判定危害的標準,再來、
根據這個判定標準所要求的精度,我可以公告標準分析方法,然後一切依照此
方法判定是否上架。這樣也不會有同一件東西在不同的檢驗機構有迥然不同的
分析結果。
在這樣的線性思維下,若讓路人站在衛生署的立場來處理,也是會卡在與民眾
的風險溝通不良,譬如無法說服民眾接受風險評估的概念(如 FDA做的每日單
位體重攝取量 TDI 0.63 mg/kg/day)更別說去解釋這個TDI值怎麼推敲到 2.5
ppm 這個判定標準……所以,假使讓您 BarkingSin 當衛生署長,您想怎麼處
理會比較好呢 ^^ ?
ref. http://www.cfsan.fda.gov/~dms/melamra.html
======================================================================
9/26
公視《有話好說-週五》http://www.pts.org.tw/php/vod/
心得:
1. 比昨日談到更多的細節,也澄清了那個2.5ppm是怎麼來的。看來前署長說
因為風險溝通沒做好才請辭……很貼近事實,也反映決策支援的能量與品
質真的不好。另外、從主持人追問:「送驗結果雖然為不得檢出,但實際
濃度有過高的可能」可以看出之前的片面資訊引起的恐慌有多嚴重。完整
的分析報告不會只有一個數字,重複實驗、管制線與N.D.值是多少以下都
會交待清楚。不過凡訂定這類的標準總是會有危險斜坡的問題,這得靠信
任度解決,目前沒人提,我就不要多話當亂源了。
2. 「公憤不等於公害,但它和公害同樣重要,必須立即溝通處理。」風險溝
通雖然是種話術,但它在文字背後還是需要有視野廣且縱深足的知識背景
做基礎……說對話,無價。
3. 節目中有幾點建議的內容看來不錯,例如:食品標示增加原料產地、無包
裝的糕品也可自行標示內容物,管制鍊向上至少做到境外認證同一標準,
還有之前一直在說的公告標準的檢驗方法等。錯過昨天的節目沒關係,這
一集值得推薦……比看那個大話○○、二一XX好多了。
4. 我猜消基會那位吳先生應該沒做過第一線的檢驗員,所以才說mass跑很快
,不用幾分鐘就一支了。還好他沒說不用多少人,自動取樣一次可擺上好
多個樣品。
5. 最後心得:請大家多支持這個"好的"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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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上是不是也來"夯"一下這個話題..... :b
: 來做個非正式的調查好了,
: 在毒奶事件爆發以後,
: 大家的飲食習慣有發生改變嗎?
: 對飲食安全的看法又如何呢?
: 歡迎用推文回應,可複選或加自己的說明 ^_^
(略)
9/25
也許不合板旨,但悶著不吐又很難受,若不宜張貼請告知,自行刪除。
毒奶事件爆發後一直到昨天晚上看見衛生署發佈的那個新聞稿,心得:
購置LC/MS-MS花費:US$ 600,000;異想天開亂說話,花費:無價……。
「衛生署新聞稿:專家會商決定我國三聚氰胺檢測標準,衛生署經參考
國際檢驗方法及香港近日立法規定之標準,並由藥物食品檢驗局與食品
工業研究所專家會商後,決定我國宜採2.5ppm為判定標準。」
就這麼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一句,差點把我嚇得失魂。「決定檢測標
準……」什麼檢測標準? 品質保證的標準程序嗎? 策略上先確立一致的
方法似乎沒錯,但好像不是在說這個。「宜採……為判定標準。」光發
個新聞稿是要訂定什麼目的的判定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 食品添加物規
格標準? 還是緊急應變措施中的指導原則? 就這樣什麼都沒說。任誰看
見那行「2.5ppm為判定標準」都會質疑:難不成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為
百萬分之2.4 時就算合法添加? 有陰謀論者說這是副長為了搞掉署長才
佯裝獻策,無論真偽,此計一出,你看有多少民眾直接就認為衛生署容
許業者把三聚氰胺加到大豆蛋白或乳製品中……。
外交有外交辭令、工程有工程辭令,我覺得當官好歹也要懂得打"官腔"
。同樣意思應該有辦法把話說得明白、委婉,譬如路人某可能這樣說:
「本署鑑於添加有三聚氰胺的食品進口再加工的下游製品種類繁多,而
分析過程中純化與萃取手續繁複,送檢進度緩不濟急。為求在最短時間
內保障民眾飲食安全、解決民眾購買食品的疑慮,乃決定將已知流向之
所有下游相關產品一致先以●○法(例:LC/UV )進行快速篩檢,該項
篩檢程序之定量極限為2.5ppm,足以篩除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而有危害
之虞的產品,不合篩選之各項產品將要求廠商下架回收並予以銷毀。其
餘疑似受微量污染之產品,本署將在二次篩選過程,以較為精密的□③
方式(例:LC/MS),檢驗是否含有三聚氰胺,並進行後續處置工作。」
這樣是不是聽起來比較像這個政府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將要怎麼做?
好吧,也許結果一樣引起反彈,只是我自己覺得聽起來比較順耳 :p 該
歸咎的還是衛生署的應變能力……有,但還不夠。
以上,對岸那麼會河蟹,這種事不會只這麼一次,只能期望下回衛生署
的表現可以再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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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有話好說-週四》http://www.pts.org.tw/php/vod/
個人的幾點看法:
1. 前處長說的內容:現實層面上接受污染的存在,所以有污染存在的容
許量(也就是那個2.5ppm)但在食品衛生管理上不容許添加。這點在
邏輯上我可以理解,但在執行上,只要低於這個限值的食品就允許上
架,那個容許量並沒有辦法作為分辨是人為添加或者是污染的依據。
例如:隨加工的過程不同,稀釋程度也有差別,上游的惡意添加未被
篩檢出,下游製品又被當作是容許的污染,在管理上會不會自廢一個
預警的先機?
2. 消董提到的容器溶出量管制不應與食品添加混為一談,衛生署在容器
與食品兩方面本來就各有標準。也許該請當事人來才能搞清楚他這個
標準只是為了讓臨時的處分有所依據,還是會修正加入正式的標準後
公告。不過主持人已經先補刀,不管前處長強調的分別,直接說衛生
署已經容許添加……。
3. 要把2.5ppm 與 N.D.同義,中間似乎省略太多東西了。同一種儀器偵
測極限相同,可是樣本中的干擾、純化、分離或濃縮都有可能改變定
量的極限。而不同相的分離方式、管柱、檢知器的選擇,都會左右這
個N.D.到底是多少濃度以下。所以該問省略的部分:選擇什麼樣的方
式分析? 選擇的理由? 逕說2.5ppm與N.D.同義……真的是太超過了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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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我所謂的"官腔"……如同 Waitingchen在推文裏寫的,好歹盡可能地簡潔用字
,把官署處理事情的原則、目的、將採取的策略、預期的效果都交待清楚,不
然就一句以某某為判定標準,留給民眾太多的想像的空間。譬如說:我就是不
允許這些原料加工的產品再進入市場,已進入市場者,處理原則是在最短的時
間內做到降低民眾可能暴露的危害風險,而最終的目的是將已進入市場的所有
產品全數回收銷毀。所以我將採取的手段可能是:一切已經進口有可能添加三
聚氰胺的原料一律查封,未/將進口者必預登出申請,並針對此一項目送驗;
對於進入市場的加工製品進行批次篩選,首批對象是排除有健康危害風險(ex.
百萬分之一風險以下對應的濃度),……以 2.5ppm 為判定標準。
寫到這裏,愈來愈覺得那個2.5ppm是一個折衷數據,不是我一廂情願所想的分
批執行的依據。因為受影響加工產品涵蓋範圍太廣,所有下游產品在上架前都
要做微量分析,對商家與消費者而言可能會有一段不短的陣痛期,且微量濃度
的食品有可能是其他的污染源所致,凡驗出有三聚氰胺者一律銷毀的話,可以
預期會有另一種反彈。
這案例正好是危機處理的活教材,其實還蠻期待政府的下一步,會是好棋? 還
是一步錯、步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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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偽張爸:
以線性的思考方式,如果有危害曝露評估可以參考,那麼我是不是可以依照國
人的飲食習慣推敲出一個食品殘留量的最小公因數做為判定危害的標準,再來、
根據這個判定標準所要求的精度,我可以公告標準分析方法,然後一切依照此
方法判定是否上架。這樣也不會有同一件東西在不同的檢驗機構有迥然不同的
分析結果。
在這樣的線性思維下,若讓路人站在衛生署的立場來處理,也是會卡在與民眾
的風險溝通不良,譬如無法說服民眾接受風險評估的概念(如 FDA做的每日單
位體重攝取量 TDI 0.63 mg/kg/day)更別說去解釋這個TDI值怎麼推敲到 2.5
ppm 這個判定標準……所以,假使讓您 BarkingSin 當衛生署長,您想怎麼處
理會比較好呢 ^^ ?
ref. http://www.cfsan.fda.gov/~dms/melamr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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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公視《有話好說-週五》http://www.pts.org.tw/php/vod/
心得:
1. 比昨日談到更多的細節,也澄清了那個2.5ppm是怎麼來的。看來前署長說
因為風險溝通沒做好才請辭……很貼近事實,也反映決策支援的能量與品
質真的不好。另外、從主持人追問:「送驗結果雖然為不得檢出,但實際
濃度有過高的可能」可以看出之前的片面資訊引起的恐慌有多嚴重。完整
的分析報告不會只有一個數字,重複實驗、管制線與N.D.值是多少以下都
會交待清楚。不過凡訂定這類的標準總是會有危險斜坡的問題,這得靠信
任度解決,目前沒人提,我就不要多話當亂源了。
2. 「公憤不等於公害,但它和公害同樣重要,必須立即溝通處理。」風險溝
通雖然是種話術,但它在文字背後還是需要有視野廣且縱深足的知識背景
做基礎……說對話,無價。
3. 節目中有幾點建議的內容看來不錯,例如:食品標示增加原料產地、無包
裝的糕品也可自行標示內容物,管制鍊向上至少做到境外認證同一標準,
還有之前一直在說的公告標準的檢驗方法等。錯過昨天的節目沒關係,這
一集值得推薦……比看那個大話○○、二一XX好多了。
4. 我猜消基會那位吳先生應該沒做過第一線的檢驗員,所以才說mass跑很快
,不用幾分鐘就一支了。還好他沒說不用多少人,自動取樣一次可擺上好
多個樣品。
5. 最後心得:請大家多支持這個"好的"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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