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又上來發問了
(待小的走完漫長的申請綠卡之路後,會回來版上寫心得文回饋大家)
前面提到我(台灣人)與外子(美國公民)最近在台灣剛結婚,
計畫搬回去美國居住,所以在申請綠卡中(I-130 > CR1)
目前要遞交 I-130/I-130A 到 USCIS,準備遞交證明我們關係的文件有
1. 有我們名字的租屋契約(中英文對照版)
2. 戶政事務所核發的英文版結婚證書
3. 我的英文戶籍謄本
4. 先生回美國探親的電子來回機票(有我的信用卡幫先生買機票的紀錄)
5. Airbnb 訂房紀錄(先生的信用卡訂我們旅行住宿的紀錄,有我們的名字)
6. 我妹妹(台灣人)寫的第三方宣誓書
問題 a. 請問上述文件是否需要法院公證?
b. 是否可以提供影本?
(說明書沒提到需要公證、也強調不要提供正本,
但爬文似乎很多人都公證並提供正本, 爬文爬得很困惑)
在此先感謝熱心人士幫助,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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