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5條之3的法律問題(急急急)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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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張(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天酒測值是1.05毫克後面只有寫: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3萬元以下罰金。請問這是代表不用出庭嗎?這樣大致會罰多少?我有看過別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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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Irma2009-05-15
請問這是代表不用出庭嗎?答:原則您是不用出庭,但又法院認為於法不得以命令處刑者,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62條第2項及第463條已有明文規定。本案法院如認應以通常程序審理,即會定期開庭…。這樣大致會罰多少?答:依您酒測值是1.05毫克,被判處拘役及徒刑之機率很高…。我有看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5-15
請問這是代表不用出庭嗎?「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表檢察官將你酒駕的案子送到法院,法院的法官還沒有判決,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法官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來做裁判,而不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