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遭警方開單,是否屬「一罪二罰」呢?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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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機載運塑膠粒,因其中一包破損而導致部份塑膠粒掉落到地面上,剛好有一位機車騎士經過而摔倒,而僅是手腳擦傷。後警竟然開立紅單違規事實上寫「裝載貨物(塑膠粒原料)散落地面致肇事XXX四肢擦挫傷」而舉發違反法條竟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1條第3項。翻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是「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汽車駕駛人仍應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因而致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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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2-09
版大您好:如果您確實有塑膠粒掉落而導致有人員受傷,又同時有汽車牌照註銷登記,那這樣開是沒有錯。舉例如果闖紅燈又無照,當然是開二條罰款,如果不是的話,可向告發單位申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二、所載貨物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