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機載運塑膠粒,因其中一包破損而導致部份塑膠粒掉落到地面上,剛好有一位機車騎士經過而摔倒,而僅是手腳擦傷。後警竟然開立紅單違規事實上寫「裝載貨物(塑膠粒原料)散落地面致肇事XXX四肢擦挫傷」而舉發違反法條竟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1條第3項。翻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是「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汽車駕駛人仍應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因而致人受
交通違規遭警方開單,是否屬「一罪二罰」呢?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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