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其實邵曉玲沒有錯 - 社會議題Ophelia · 2011-04-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二審判決引用法條錯誤邵只是發回更審有問題的是判決無罪的更一審邵挺無辜的社會議題All CommentsTristan Cohan2011-04-04很多人被媒體誤導了 , 邵燕玲是奉公守法認真的法官 !不是恐龍法官 ! 總統提名她並沒有錯 ! 狀況1 : 父親幫女兒洗澡 , 一時衝動用手指插入女兒陰部 , 馬上後悔不在性侵女兒 . 天真無邪的女兒 , 不解的看著爸爸 , 爸爸內心越感到慚愧 . 狀況2 : 成年男人看到女童就興奮 , 騎機車撞倒女童 , 準備強姦她 , 女童拼命反抗 , 男人再痛毆女童一頓 , 打到女童放棄反抗 , 只好任由男人性侵害 . 男人心滿意足的離去 , 留下重傷.顫抖.哭泣的女童 , 女童從此看到男人就恐懼哭泣 , 甚至想自殺 . 請問 , 以上2狀況 , 刑罰應該相同嗎 ? 不 ! 應該要有所區分 ! 目前法律的性侵的規範約有3種 .加害人要對被害人性交的情況下 1. 被害人不同意 , 那就叫強制性交(強姦) , 罪最重 . 刑法第221條 .2.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道要反對 , 但心智未熟或能力不足而被誘姦 , 叫姦淫幼女罪 . 刑法第225.227條 .3. 被害人不敢反對 , 像老闆對女員工 . 醫生對護士 . 父母對子女 . 老師對學生 . 那叫利用權勢性交罪 . 刑法第228條 . 強姦最可惡 , 罰最重 ; 誘姦很無恥 , 刑罰次於強姦 ; 逼姦很沒品 , 一樣要罰 . 刑法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7 條 (姦淫幼童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並沒有規定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以強制性侵論 " .回到主題 , 邵燕玲法官真的判錯了嗎 ? ㄧ審:高雄地院95訴4298二審: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三審:99台上4894( 這段艱澀的法律文 , 網友可以跳過不看 . ) ( 強姦和誘姦的差別 . )[ 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 ] 審判長邵燕玲及另四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引起社會重大爭議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1/78...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不能只對少數人加重刑罰 . 要公平 .中華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下 , 司法院只能依法審判 , 無權立法 ! 行政院和立法院才能提出法律修正案並通過 , 讓全國適用 .如果覺得姦淫幼女和強姦一樣可恨 , 就該請行政院法務部和立法院修法 , 讓法院能依法審判 . 真正的恐龍不是法官 ! 而是行政院高官和立法委員 ! 不聽人民聲音修改法律 , 他們才是元兇 ! 而社會一直誤怪好人 , 放過真正的壞人 ! 這算什麼 ? 記得江國慶是怎麼死的嗎 ? 冤死的 ! 資訊不透明加上人言可畏 , 很多人被媒體騙了 ! 有些人會被煽動 , 而去攻擊奉公守法的善良法官 . 自以為是替弱勢者出氣 , 其實是在霸凌好人 ! , 新竹小粉妹被霸凌 , 加害者(俗稱象腿族)大部分人與小粉妹無仇 , 只是替朋友出氣 , 不分是非曲直就就欺負小粉妹 , 這樣對嗎 ? 沒有做錯事 , 卻要接受處罰 , 合理嗎 ? 2011-04-03 08:06:01 補充:請大大們再看一遍 . 或許會發現一些事 有部漫畫叫 " 暮蟬鳴泣時 " , 描寫一時不察冤枉好人 , 會造成自己極大的痛苦 . 所以要小心謹慎 .William2011-04-03標題打錯了喔~應該打邵燕玲該退休Christine2011-04-02那怎不說...其實獨臂神尼沒有錯...Genevieve2011-04-02獨臂法官阿真是井底之蛙Liam2011-04-03只想說..邵燕玲有沒有錯我不知道..可是關邵曉鈴甚麼事Zenobia2011-04-05我非藍非綠,只是覺得想當大法官對人民想法沒有判斷能力行嗎?無辜個捨?當總統的人,滿朝文武百官給你差遣使用,要什麼情報,鼻子「嗚」一聲就有人回應得一清二楚,居然用看報紙治國?也蠻爆笑的總統;博君一笑該不會某日早上身邊的侍衛官穿的是日本自衛隊軍服或是解放軍裝,有人提醒「總統!你身邊的侍衛官怎會變成解放軍?」,「啊?啊!等一下我去找報紙看看中華民國是否被解放軍解放統一了」Related Posts急!有關高雄醫學大學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甄試的問題關於酒駕緩起訴小太陽吊掛式兩用烘乾機請運輸管理的高手幫忙解題將核電廠無法冷卻的燃料棒.放置於充滿海水中的貨輪.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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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 , 邵燕玲法官真的判錯了嗎 ? ㄧ審:高雄地院95訴4298
二審: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
三審:99台上4894( 這段艱澀的法律文 , 網友可以跳過不看 . ) ( 強姦和誘姦的差別 . )[ 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 ] 審判長邵燕玲及另四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引起社會重大爭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1/78...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不能只對少數人加重刑罰 . 要公平 .中華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下 , 司法院只能依法審判 , 無權立法 ! 行政院和立法院才能提出法律修正案並通過 , 讓全國適用 .如果覺得姦淫幼女和強姦一樣可恨 , 就該請行政院法務部和立法院修法 , 讓法院能依法審判 . 真正的恐龍不是法官 ! 而是行政院高官和立法委員 ! 不聽人民聲音修改法律 , 他們才是元兇 ! 而社會一直誤怪好人 , 放過真正的壞人 ! 這算什麼 ? 記得江國慶是怎麼死的嗎 ? 冤死的 ! 資訊不透明加上人言可畏 , 很多人被媒體騙了 ! 有些人會被煽動 , 而去攻擊奉公守法的善良法官 . 自以為是替弱勢者出氣 , 其實是在霸凌好人 ! , 新竹小粉妹被霸凌 , 加害者(俗稱象腿族)大部分人與小粉妹無仇 , 只是替朋友出氣 , 不分是非曲直就就欺負小粉妹 , 這樣對嗎 ? 沒有做錯事 , 卻要接受處罰 , 合理嗎 ?
2011-04-03 08:06:01 補充:
請大大們再看一遍 . 或許會發現一些事
有部漫畫叫 " 暮蟬鳴泣時 " , 描寫一時不察冤枉好人 , 會造成自己極大的痛苦 . 所以要小心謹慎 .
應該打邵燕玲該退休
真是井底之蛙
當總統的人,滿朝文武百官給你差遣使用,要什麼情報,鼻子「嗚」一聲就有人回應得一清二楚,居然用看報紙治國?也蠻爆笑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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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君一笑
該不會某日早上身邊的侍衛官穿的是日本自衛隊軍服或是解放軍裝,有人提醒「總統!你身邊的侍衛官怎會變成解放軍?」,「啊?啊!等一下我去找報紙看看中華民國是否被解放軍解放統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