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之3的問題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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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的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是否以交通事故發生為判斷?還是酒駕被警察捉到就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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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Irma2012-03-19
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其法律條文係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條文所稱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而非「行駛」行為,二者意義並不相同。按「駕駛」行為,乃包括發動引擎,或停於路邊不動,此均係包納於「駕駛」之含義之中,按刑法公共危險罪採此一意義之概念 ,而不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狹義之「行駛」概念,其無非係基於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健康,免遭受飲酒之人駕車之害。防範其於未然,故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所稱之駕駛並非如原審判決所稱僅限於行駛始可謂之「駕駛」,此合先敘明 。
從上所述:不以發生交通事故發生為判斷,當然酒駕被警察捉到且超過標準值就可適用。
Jacob avatarJacob2012-03-16
酒駕被抓到就算
有個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