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美證對入籍日期的影響 - 移民

Table of Contents



https://www.ilrc.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continuous_residence_practice_advisory_final.pdf

https://tinyurl.com/5t6n7326

因為有這種問題的人相比綠卡發放總數其實不多
另外如果長居的人可能就直接待久一些了
故相對問題討論較少
英文搜尋 4 year and 1 day rule可以看到相關討論

原來的問題 按照cchris的回覆
假設同一天有兩個綠卡持有者入境
一個離境7個月 一個離境一年半
兩個人都開始重算連續居住
但是離境比較久的人反而可以用4 year and 1 day rule
離境七個月的按照cchris的說法 必須住五年
離境久的反而提早入籍的矛盾現象
上面這個pdf連結提到了此情況 因此認為離境6-12個月的人也可用 4 year and 1 day rule

而許多移民論壇可以看到 離境6-12個月的人也都有用4 year and 1 day rule

https://zhuanlan.zhihu.com/p/127730934
這篇知乎解釋為什麼會有4 year and 1 day rule
文章表示
如果一個人離境超過一年後入境成功
經過四年又一天後 填N400時 他回推過去五年
就沒有任何時段是超過一年在境外
但是他仍然有6-12個月的時間在境外
因此必須提出美國連結證明

照這篇文章的說法
4 year and 1 day rule 並不是說
大放送你364天 假裝你也住在美國
而是你已經在美國夠久了 把之前的離境紀錄洗得差不多了
開始可以送N400 至於能不能過不知道



BTW 以上兩種情況都跟reentry permit沒有關係
就算沒有回美證 比如說現在因為疫情 只拿綠卡闖關
給你正常入境了 計算連續居住也是用這個方法
沒有回美證也是有4 year and 1 day rule

或是板上也有文說自己是N年未入境的綠卡 甚至有辦F1闖關的
也有推文建議他當沒事 直接更新綠卡 未來填N400
因為N400只看過去五年
(有綠卡本不能辦F1 居然還辦到了 又是另一個問題 可以到該串討論)

我很好奇那些論壇的 4 year and 1 day rule面談時
是否要準備美國連結證明
如果沒有的話 確實出現了 離境較久卻較鬆的情況

8 CFR 316.5(c)(1)(i) 定義離境6-12個月的人可以提什麼證明自己有維持連續居住

8 CFR 316.5(c)(1)(ii) 提到離境超過一年的人重算連續居住 以及4 year and 1 day rule

在過去幾年開始 入籍似有難度增加
在連續居住問題上
因為N400只看過去五年
因此可看到有人提出了
4 year 6 months and 1 day rule
原因跟上面知乎那篇一樣
因為你的N400填表日往回推五年
你不再有任何期間離境超過六個月
法律不再要求連續居住證明
不用擔心在提出連續居住證明方面被移民官心證拒絕入籍
可以到N400網站上試填看看就可以發現了




※ 引述《UK5566 (大英帝國56)》之銘言:


各位好

我在計算自己何時能申請入籍時 因為曾持有回美證有問題

我的回美證效期是到今年五月初到期

自己在今年十月開始長住美國(也會盡量不出國了)

之前大約三~四個月入境一次 天數想先忽略不計


我在2017年曾經持回美證離境八個月 在17年9月順利入境

看到說法是 這樣我的持綠卡五年要重新計算(否則要提出與美國連結證明)

而持有回美證又可以讓 "離開美國的最後364天也算是居住日"

我的問題是
這樣我的五年是要從17年九月起算 然後持回美證讓我可以從16年九月起算
還是要用回美證效期過期的日期往前推一年 變成17年五月起算?
如果我在2021.4住滿30個月就嘗試申請入籍
因之前離境過久而被拒 是否會影響我更之後再重新申請?

謝謝

--

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1-08-01
你說的"提出連結證明"和回美證無關;離境超過一年才啟動RP
任何人只要離境美國超過半年未滿一年,都必須提出連結證明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8-05
如果你提不出來,就乖乖的接受歸零;所謂增加364天,是指離境
超過一年的狀態,才能把最後364天加入居留期(才真正啟動RP)
你既然沒有離境超過一年,根本沒有派上RP的用場,也無364天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8-10
謝謝樓上 不過我同時諮詢律師的說法是從九月起算
Kelly avatarKelly2021-08-14
然後可以抵364天 也就是九月起算四年又一天
Isla avatarIsla2021-08-18
這個律師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不符合M-476的說明;遇到移民
官保證被輕鬆打槍;這位律師明顯的解讀錯誤,這很錯很常見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8-23
說明書寫的很清楚;「離境」的最後364天可計入居留
Jacob avatarJacob2021-08-27
既然你離境不到364天,當然這規定就和你扯不上關係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8-31
你誤解我的意思,離境7個月的人未必要重算,可以提出證據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9-05
但你的分析是正確的,有理有據,我之前的描述有不準確之處
Gary avatarGary2021-09-09
詳情可參考USCIS的policy manual,有詳細說明它們如何審案
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9-13
確實就是如你所分析的,返美後4年6個月才不需要證明沒中斷
Queena avatarQueena2021-09-18
應該是必要的;填表、面試時都必須符合規定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9-22
我就是在考慮 直接帶著美國連結遞件 or 多等幾個月
然後也有可能 遞件後等到面試當天 當天其實符合半年內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09-26
單純居住天數不夠被拒 我也認識朋友急著辦 還找律師
Hedda avatarHedda2021-10-01
結果面談當天好像兩年半還差幾天 變成多辦一次
是沒有不良影響 他後來也成為公民 就是白花一次錢
居住證明這個就比較心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