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三個小孩從小就是家暴受害者,
在精神及心靈上受到父親嚴重的戕害與壓迫,
甚至數度陷於生死危難中。
而母親因被施暴,有好幾次都是鼻青臉腫的,
還曾經因為吞食安眠藥接受洗胃,
被迫在我(長子)高三時,跟妹妹在母親的保護下離開父親。
(弟弟在國中時早已不耐自行離家)
早年,我的叔叔們曾經在父親經濟情況不錯時,
接受過父親不少的金錢贊助,
卻對他們的姪子、姪女和嫂嫂受到的傷害少有聞問,
幾乎是達到不理不睬的地步。
在離開父親後,我的母親為了我們小孩,
含辛茹苦地工作直至目前,
父親對於我們的經濟情況則毫不理睬,
彼此之間也少有聯絡。
前些年,我父親都與奶奶同住,
最近,他罹患癌症到了末期,
我的叔叔們揚言說,如果我們小孩子不出面面對,
要告我們小孩「不孝」,應該也就是遺棄罪吧!
我知道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有撫養義務,
但兄弟姊妹(我的叔叔們對我父親)也是啊,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小孩子是家暴受害者,
我的叔叔們卻是經濟上的受益者。
以前,叔叔們一方面對我們小孩子和母親受到的傷害不聞不問,
一方面卻又接受我父親的經濟贊助,
現在我父親有重大需要,
他們就突然發現自己還有姪子、姪女,
可以替他們解決自己親哥哥的問題,
甚而揚言不惜提告。
唉,憲法應該要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及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
當年我們不曾接受過法律及政府的保護,
直到目前,在內心深處對於父親仍隱有恐懼,
如今卻反過頭來,還要懷著畏懼面對法律的審判。
我想請問,叔叔們有權利代替父親提告嗎?
(我父親雖重病在床,但意識清楚)
若有,我們小孩子被告「遺棄罪」成立的機率多大?
已更新項目:
兩、三年前,我弟弟大概是因為早年離家,心智年齡無法跟隨上社會需求,遇到法律上的問題。我爸爸一口就把責任推給我、妹妹和媽媽,我有一個當警官的叔叔,對於出張嘴幫忙處理也盡是推攔。最後,我們自己花了四十萬解決弟弟的法律問題,還要費盡心思鼓勵、盼望我弟弟,能趕上他三十幾歲年齡應該有的心智熟度。我們從來也沒拿過弟弟一毛錢,卻要負起身為兄弟姊妹的道義,但拿過我父親錢的叔叔們,卻想要藉著法律脫除他們的兄弟之責。我自己今年已經34歲了,每個月薪水也差不多三萬塊,卻有對辛苦的母親、對不長進的弟弟、對傷害過自己的父親,那麼多的責任義務要負,到現在連女朋友都不敢交,心裡覺得好累、好累喔!
在精神及心靈上受到父親嚴重的戕害與壓迫,
甚至數度陷於生死危難中。
而母親因被施暴,有好幾次都是鼻青臉腫的,
還曾經因為吞食安眠藥接受洗胃,
被迫在我(長子)高三時,跟妹妹在母親的保護下離開父親。
(弟弟在國中時早已不耐自行離家)
早年,我的叔叔們曾經在父親經濟情況不錯時,
接受過父親不少的金錢贊助,
卻對他們的姪子、姪女和嫂嫂受到的傷害少有聞問,
幾乎是達到不理不睬的地步。
在離開父親後,我的母親為了我們小孩,
含辛茹苦地工作直至目前,
父親對於我們的經濟情況則毫不理睬,
彼此之間也少有聯絡。
前些年,我父親都與奶奶同住,
最近,他罹患癌症到了末期,
我的叔叔們揚言說,如果我們小孩子不出面面對,
要告我們小孩「不孝」,應該也就是遺棄罪吧!
我知道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有撫養義務,
但兄弟姊妹(我的叔叔們對我父親)也是啊,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小孩子是家暴受害者,
我的叔叔們卻是經濟上的受益者。
以前,叔叔們一方面對我們小孩子和母親受到的傷害不聞不問,
一方面卻又接受我父親的經濟贊助,
現在我父親有重大需要,
他們就突然發現自己還有姪子、姪女,
可以替他們解決自己親哥哥的問題,
甚而揚言不惜提告。
唉,憲法應該要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及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
當年我們不曾接受過法律及政府的保護,
直到目前,在內心深處對於父親仍隱有恐懼,
如今卻反過頭來,還要懷著畏懼面對法律的審判。
我想請問,叔叔們有權利代替父親提告嗎?
(我父親雖重病在床,但意識清楚)
若有,我們小孩子被告「遺棄罪」成立的機率多大?
已更新項目:
兩、三年前,我弟弟大概是因為早年離家,心智年齡無法跟隨上社會需求,遇到法律上的問題。我爸爸一口就把責任推給我、妹妹和媽媽,我有一個當警官的叔叔,對於出張嘴幫忙處理也盡是推攔。最後,我們自己花了四十萬解決弟弟的法律問題,還要費盡心思鼓勵、盼望我弟弟,能趕上他三十幾歲年齡應該有的心智熟度。我們從來也沒拿過弟弟一毛錢,卻要負起身為兄弟姊妹的道義,但拿過我父親錢的叔叔們,卻想要藉著法律脫除他們的兄弟之責。我自己今年已經34歲了,每個月薪水也差不多三萬塊,卻有對辛苦的母親、對不長進的弟弟、對傷害過自己的父親,那麼多的責任義務要負,到現在連女朋友都不敢交,心裡覺得好累、好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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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能作的就是早他一步先告尼父親棄養(迷作到父親該作的義務)這樣尼叔叔如果真的告尼們對父 親惡意離棄尼們也布用擔心,前提是…告尼父親棄要先成立,布要等到尼叔叔提告了,那就迷用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規: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婦女,指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現在講法的地方越來越多, 無法顧及數年以前的事件
或你們本身的疏忽, 將可能導致原告變被告
這當然不公平, 很多細節並非文字可以詳細說明, 需要很多問與答才可能得到答案
請聯絡求助專家
全國婦幼保護諮詢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電話:0800-013-999
2008-09-09 23:05:43 補充:
還是可以求助113
請求推薦懂法的人協助
加油別對人生失去信心歐!
我相信!
他們一定會全力的保護你,
並且將你的權利說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