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家暴如何獲取子女監護權? - 家暴Sierra Rose · 2010-08-2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有結婚..但是我被老公打,有去驗傷和提告!!想說這樣我要爭取監護權有勝算嗎?家暴All CommentsAndy2010-08-28二、 子女監護調查評估的決定指標「監護」的調查評估就是在提供法官取得適合有關子女成長環境的全貌,以便法院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決定,盡可能降低離婚可能為其未成年子女帶來的重大傷害(Lindley,1988)。根據劉宏恩(1997)的說法,在兒童監護權的審定上,「兒童之最佳利益」已成為決定有關兒童監護權行使方式時的主要標準,但「兒童之最佳利益」的準則卻似乎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最後僅能由法官依職權及相關資料自由心證的裁定。法官的考量究竟是什麼呢?根據民法的範定,臺灣法官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調查評估主要出現在我國民法的第1055-1條中,這也是社工人員介入監護權調查的法源。該條文內容為:「法院為前條(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2010-08-28 20:30:25 補充: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雖則如此,這些條文的範定只是在說明法官用來判定「監護權」的資料蒐集方向,並未指向這些因素在決策的考量標準上所占的權衡比重。雷文玫(1999)就具體列舉幾個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例,藉以說明法官運用上述資料來決定「子女最佳之利益」的荒謬結果。例如她舉出一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婚字第66號的判例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監護條件大致相似,一方是因毆打妻子的紀錄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據尊重子女意願讓原告與被告各自取得一個孩子監護權。 2010-08-28 20:30:46 補充:決定將兩個手足分開監護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呢?既知道施暴事件卻仍將其中一個子女判給父親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呢?又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家訴字第3號的判例中,社工員調查顯示自離婚後母親離家多年,兩個子女就一直由被告(父親)的母親照顧迄今,生活適應良好,社工因此以穩定生活和子女意願建議維持現有的居住安排; 2010-08-28 20:30:51 補充:但這項建議遭法官駁斥,認為監護權的歸屬應該回歸父母之素行及生活習性,雖然祖母代替父親非常順利照顧兩個子女,但父親因竊盜通緝在逃,子女「尚年幼,生活習性亦容易隨周遭情事而適應」,將監護權判給原告母親。在這個案例中,兒童的穩定生活狀況或父母的個人素行兩個因素中,哪一個對於未來的親權行使比較具有決定性呢?總而言之,民法的第1055-1條固然提供了監護權調查的內容面向,但對於監護權的決策卻不見得很有幫助,而社工人員的調查建議又不盡然與法官的輕重權衡和自由心證之判定相符合。 2010-08-28 20:32:54 補充:PS.所以妳必須搜集父一些證據證明父親的不良素行來證明小孩跟著父親是不適合的Agatha2010-08-28請問你老公家暴你和小孩還是只有大人,如果是小孩和你的話,你的勝算會比較大,而且也要看你是否有謀生的能力.是否可以獨自養小孩了. 如果只有你的話勝算就不一定了, 也要看小孩是多大是否有表達能力希望跟那一方而定.因為法官會聽取小朋友的想法 最重要你都要有經濟獨立而且要比男方好,如果沒有比男方好,也要可以養你自己和小孩的能力,這樣你的勝算會比較大一點.希望好好加油面對離婚後的生活,雖然會很辛苦可是只少不會擔心受怕的感覺..只少會活的很踏實,好好加油哦辛苦的媽媽...Donna2010-08-28妳好~~言下之意 妳們目前還沒離婚嗎??如果還沒離婚 建議妳以判決離婚方式一併爭取監護權裁判離婚(原文照錄)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離婚成功另可爭取男方之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贍養費....等先生有家庭暴力紀錄 監護權歸妳的勝算就非常大如果可以舉證對於小孩也有類似暴力行為(言語暴力也算)那麼就不用擔心監護權不會判給妳了甚至探視都可以限制時間 嚴重一點亦可禁止探視以上 有問題歡迎來信給我 祝順心~~James2010-09-01當然很大..如果妳有保護令跟提出傷害這樣很容易...在來妳經濟要能有規劃給法官看..因為到時還是會問小朋友要跟爸爸還是媽媽...在來就考量妳們雙方ㄉ經濟狀況而定Joseph2010-09-01當你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你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Enid2010-08-301.您可檢具驗傷單至警局或婦女保護團體先申請保護.2.可檢具驗傷單對施暴者告傷害訴訟.3.您所關心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份,在法院中審理是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您可自行查證參考.4.若您未能獲取監護權則必有探視權,依法可進行協商.(監護權與探視權是相對權利,離婚當事人各獲一方.)5.訴訟講求證據,而物證優於人證;就算再多的人證也抵不過一件物証,因此不用害怕! 6~不多說~已告徵監護~已撤爭監護 2010-08-28 22:22:02 補充:白筆黑字為以據Olga2010-08-29嗯你的勝算會比較大畢竟你老公會有家暴現象法官可能會把監護權給你但還要考慮你的經濟狀況才知道Related Posts我被家暴了...要開庭了...該如何應對~離婚反訴狀連法院都通知不到人,我還能怎麼辦?分居中想要辦離婚家暴及防礙自由需由本人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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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20:30:25 補充: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雖則如此,這些條文的範定只是在說明法官用來判定「監護權」的資料蒐集方向,並未指向這些因素在決策的考量標準上所占的權衡比重。雷文玫(1999)就具體列舉幾個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例,藉以說明法官運用上述資料來決定「子女最佳之利益」的荒謬結果。例如她舉出一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婚字第66號的判例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監護條件大致相似,一方是因毆打妻子的紀錄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據尊重子女意願讓原告與被告各自取得一個孩子監護權。
2010-08-28 20:30:46 補充:
決定將兩個手足分開監護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呢?既知道施暴事件卻仍將其中一個子女判給父親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呢?又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家訴字第3號的判例中,社工員調查顯示自離婚後母親離家多年,兩個子女就一直由被告(父親)的母親照顧迄今,生活適應良好,社工因此以穩定生活和子女意願建議維持現有的居住安排;
2010-08-28 20:30:51 補充:
但這項建議遭法官駁斥,認為監護權的歸屬應該回歸父母之素行及生活習性,雖然祖母代替父親非常順利照顧兩個子女,但父親因竊盜通緝在逃,子女「尚年幼,生活習性亦容易隨周遭情事而適應」,將監護權判給原告母親。在這個案例中,兒童的穩定生活狀況或父母的個人素行兩個因素中,哪一個對於未來的親權行使比較具有決定性呢?總而言之,民法的第1055-1條固然提供了監護權調查的內容面向,但對於監護權的決策卻不見得很有幫助,而社工人員的調查建議又不盡然與法官的輕重權衡和自由心證之判定相符合。
2010-08-28 20:32:54 補充:
PS.所以妳必須搜集父一些證據
證明父親的不良素行
來證明小孩跟著父親是不適合的
如果是小孩和你的話,你的勝算會比較大,而且也要看你是否有謀生的能力.是否可以獨自養小孩了.
如果只有你的話勝算就不一定了, 也要看小孩是多大是否有表達能力希望跟那一方而定.因為法官會聽取小朋友的想法
最重要你都要有經濟獨立而且要比男方好,如果沒有比男方好,也要可以養你自己和小孩的能力,這樣你的勝算會比較大一點.
希望好好加油面對離婚後的生活,雖然會很辛苦可是只少不會擔心受怕的感覺..只少會活的很踏實,好好加油哦辛苦的媽媽...
言下之意 妳們目前還沒離婚嗎??
如果還沒離婚 建議妳以判決離婚方式一併爭取監護權
裁判離婚
(原文照錄)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成功另可爭取男方之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贍養費....等
先生有家庭暴力紀錄 監護權歸妳的勝算就非常大
如果可以舉證對於小孩也有類似暴力行為(言語暴力也算)
那麼就不用擔心監護權不會判給妳了
甚至探視都可以限制時間 嚴重一點亦可禁止探視
以上 有問題歡迎來信給我 祝順心~~
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你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
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
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
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
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
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
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
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
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
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
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
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
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
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
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
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
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
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
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
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
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
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2.可檢具驗傷單對施暴者告傷害訴訟.
3.您所關心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份,在法院中審理是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您可自行查證參考.
4.若您未能獲取監護權則必有探視權,依法可進行協商.(監護權與探視權是相對權利,離婚當事人各獲一方.)
5.訴訟講求證據,而物證優於人證;就算再多的人證也抵不過一件物証,因此不用害怕! 6~不多說~已告徵監護~已撤爭監護
2010-08-28 22:22:02 補充:
白筆黑字為以據
你的勝算會比較大
畢竟你老公會有家暴現象
法官可能會把監護權給你
但還要考慮你的經濟狀況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