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對我提出家暴訴訟。於第一次開庭時,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所以很多部分都是直接否認(是否有傷害她等)<=因為被分開詢問,我也沒看到電腦版,她回答法官什麼。結果也不知為何原因,就被法官核發了太太的保護令。接著,因為是子虛烏有的事情,所以我提出了抗告狀。然而,在當時協辦警察建議下,提出了保護令聲請。今天,第二次開加護庭,"股別換了",開庭與傳票上,我的欄位變成(聲請人)由於這次開庭的"事由"是寫"��
我現在搞不清楚我的身分呢?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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