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係被告與告訴人在第一次開庭後(上個月),即於這幾天收到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起訴書。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收到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起訴書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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