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同擔保人的疑問 -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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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上來發文

在此先謝謝cassine大的解答


那我們現在的情況是已經找到共同擔保人

是我先生的外婆 已與外公離婚 也沒有21歲以下子女

現在與我們同住

也已經在醫院連續工作幾十年 一直有穩定收入來源

我讀了說明書後 有以下疑問想請教各位


1)以我們與外婆同住的狀況來說

我們應該是可以填I-864A的對吧?

所以只要在與sponsor的關係中勾選 其他:外婆

這樣對嗎?



2)以我自己的了解使用I-864A的意思就是

家庭成員願意將自己的收入與sponsor的加在一起 替移民申請人做經濟擔保

那請問外婆的薪資所得與W2上的AGI項是要以什麼當標準?

是跟「我先生的收入加起來」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就好

還是「外婆的收入」要超過我們household:3的貧窮線

又或者只要「超過她自己」household:1的貧窮線

換言之就是共同擔保人的收入資格(^^;;



3)我自己感覺如果符合條件

使用864A好像比較簡單

那各位怎麼看呢?

864跟864A兩者會有很大的差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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