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作偽證的法律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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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有一個朋友因為酒駕觸觸犯了公共危險罪,這兩天要出庭去給法官判罪
但是那位朋友因為不想被罰錢,所以沒有經過我老公的同意就跟法院報上我老公的名字
要去當證人。我老公並沒有答應,但是那位朋友竟然說沒有關係,只是作證人而已
不會有任何影響,我想要了解一下,真的是有如那位朋友說的:沒有關係嗎?
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作偽證最輕跟最重的罰責是什麼?
因為我要去跟那位朋友說。在麻煩各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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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Candice2007-06-13
刑法第 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算很重的罪,遠高於被告[你們那位朋友]只是觸犯害刑法第 185-3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若非事實,千萬不要憑一個[假義氣]做虛偽陳述。
假設已經接有接到法院傳票,還是要準時出庭,不得拒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出庭時只要照實說即可,所以不管否知道案情,都需按時出庭,否則會遭以上條款之處份。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7-06-14
偽證罪的刑責比酒駕之公共危險罪重了很多,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請參考刑法:第 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