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唸書的背景 是在工程方面的土木工程結構設計
但進來研究的是有關永續發展為基礎 但側重公共政策方面的議題
對所謂布倫特蘭夫人所說的永續發展的定義:
所謂的永續發展 係指既不影響現代人發展的權利,
又對後代人發展權利的基礎不造成影響的一種發展模式..
感到似乎有些想法
這個定義牽扯到代際間 的公平 也牽扯到一種比較模糊的概念
所謂的不影響現代人發展的權利 或後代人發展的權利這些概
事實上是相對來講比較模糊且無法作為一種發展的基礎,
或許它可以稱為一種指導性的原則,但指導性的原則若無法在實際社會行為中
被落實或至少有比對參照的作用
則這樣的指導性原則 就跟老共的所謂「科學發展觀」一樣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解釋
也因此所謂的指導性原則或定義也將無法抒解目前環境的壓力
那這樣的定義能夠真正帶來什麼樣的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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