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污染相關法規與法規資訊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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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小的我最近再做一份河川污染報告。
但是我想要參考國外的相關法規,但都找不太到或者不是繁體中文。請各位能給我相關的訊息嗎?拜託大家了!如果河川污染,台灣適合用哪幾則法條去判定呢? 請大家給我意見參考一下,看我找的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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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7-11-28
可參酌本國水污染防治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第 32 條 廢 (污) 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許可證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一、污水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且不含有害健康物質者,為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得注入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其他需保護地區以外之地下水體。
二、廢 (污) 水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及依第十八條所定之辦法者,得排放於土壤。
前項第一款之規定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可採取土壤處理之對象、適用範圍、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管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土壤處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處理與作物吸收試驗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計畫,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執行試驗、監測、記錄及申報。
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

第 33 條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