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題!! 怎麼找法條都不能定罪.....
題目 男18歲以上 女17歲 自願合意~~~非性交易!
刑法 222 第2項 加重強制性交罪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227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總共分成兩個層級
第1項 第2項 針對14歲以下~~~
第3項 第4項 14歲以上未滿16.....
刑法 233 這也是針對未滿16歲之男女.....(也是不成立)
唯一一個可能!!! 刑法240 和誘罪 (大部分都用這一條....未滿20歲)
也就是說, 在法律觀點......只有刑法 240能定罪是嗎??
Update:
翻遍法條 , 的確只有刑240 241的可能至罪......
感謝大大的解惑!!!
題目 男18歲以上 女17歲 自願合意~~~非性交易!
刑法 222 第2項 加重強制性交罪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227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總共分成兩個層級
第1項 第2項 針對14歲以下~~~
第3項 第4項 14歲以上未滿16.....
刑法 233 這也是針對未滿16歲之男女.....(也是不成立)
唯一一個可能!!! 刑法240 和誘罪 (大部分都用這一條....未滿20歲)
也就是說, 在法律觀點......只有刑法 240能定罪是嗎??
Update:
翻遍法條 , 的確只有刑240 241的可能至罪......
感謝大大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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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0、241條的和誘罪及略誘罪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由被害人具體告訴,足以證明被告施以誘騙方式,如題雙方自願意合,就算女方監護人提出告訴,而女方堅稱自願意合,你情我願之下法律仍然不能科以被告入罪。
年輕人越來越早熟,立法院也有出現可能修法降低20歲為成年人的標準,以後或許滿18歲就有公民權,版主所提男女性關係的年齡或許再下修,總之法律也是會依社會現況進行修正,正確的道德觀及性教育則是法律之外的重要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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