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妻子有口角,但無任何肢體暴力行為,且無言語上的辱罵或威脅...
結果妻子離家出走,到派出所報案申請保護令..
過幾天我收到了地方法院傳票..覺得很莫名奇妙..
(個人覺得妻子是在作離婚前準備,因為他不想做家事,不想分攤家用,不想看公婆臉色,也不想照顧兩個小孩,卻只想要小女兒的監護權)
我肯定沒有對妻子有任何暴力行為
也肯定妻子會敗訴 ( 除非她提出偽證 )
而對被妻子告這件事感到尊嚴與人格被嚴重的侮辱...
請問開庭當天我可以反告妻子[誣告]或是其他罪名嗎?
她對這件事需要付相對法律責任嗎?
我可以申請任何賠償嗎?
這對我如果將來訴請離婚有任何影響嗎?
另外~請問開庭前我需要準備任何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嗎?
備註:
妻子離家出走回娘家那天有偷偷把小女兒帶走(沒有通知任何人),隔天我親自前往欲接妻子與女兒回家,但妻子不肯,我便自行將女兒帶回家裡,結果妻子竟然去警察局報失蹤(女兒)...當晚我家當地警局有來關心,也證實女兒有在自己家裡(戶籍地),過幾天後管區又來看了一下女兒,然後叫我去警察局銷案,因為我女兒當了四天的失蹤兒童...
我有清楚看到那張報案的筆錄上寫著[ 我懷疑是我丈夫未經我同意把小孩帶走...不知去向 ]...
很奇怪..為什麼我把自己的女兒帶回家(戶籍地),這樣也可以報失蹤人口?
Update:
妻子並沒有任何傷...當然也不會有任何驗傷證明..(除非偽證)
Update 2:
請問 五元 ( 研究生 5 級 ) :
您說 A:只要有口角就構成家暴
那我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或者是說每個家庭每對夫妻都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精神上不法侵害]
請問這個要怎麼定義?請舉例....
另外如果保護令成立
請問結果是怎樣...?
結果妻子離家出走,到派出所報案申請保護令..
過幾天我收到了地方法院傳票..覺得很莫名奇妙..
(個人覺得妻子是在作離婚前準備,因為他不想做家事,不想分攤家用,不想看公婆臉色,也不想照顧兩個小孩,卻只想要小女兒的監護權)
我肯定沒有對妻子有任何暴力行為
也肯定妻子會敗訴 ( 除非她提出偽證 )
而對被妻子告這件事感到尊嚴與人格被嚴重的侮辱...
請問開庭當天我可以反告妻子[誣告]或是其他罪名嗎?
她對這件事需要付相對法律責任嗎?
我可以申請任何賠償嗎?
這對我如果將來訴請離婚有任何影響嗎?
另外~請問開庭前我需要準備任何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嗎?
備註:
妻子離家出走回娘家那天有偷偷把小女兒帶走(沒有通知任何人),隔天我親自前往欲接妻子與女兒回家,但妻子不肯,我便自行將女兒帶回家裡,結果妻子竟然去警察局報失蹤(女兒)...當晚我家當地警局有來關心,也證實女兒有在自己家裡(戶籍地),過幾天後管區又來看了一下女兒,然後叫我去警察局銷案,因為我女兒當了四天的失蹤兒童...
我有清楚看到那張報案的筆錄上寫著[ 我懷疑是我丈夫未經我同意把小孩帶走...不知去向 ]...
很奇怪..為什麼我把自己的女兒帶回家(戶籍地),這樣也可以報失蹤人口?
Update:
妻子並沒有任何傷...當然也不會有任何驗傷證明..(除非偽證)
Update 2:
請問 五元 ( 研究生 5 級 ) :
您說 A:只要有口角就構成家暴
那我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或者是說每個家庭每對夫妻都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精神上不法侵害]
請問這個要怎麼定義?請舉例....
另外如果保護令成立
請問結果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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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要有口角就構成家暴
我肯定沒有對妻子有任何暴力行為
A:我想你把家暴案中的暴力行為只限定在肢體接觸而已.家暴案中的暴力行為還包刮言精神上不法侵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你老婆用這一條就可以申請保護令了)
請問開庭當天我可以反告妻子[誣告]或是其他罪名嗎?
A:不可以.因為你老婆並沒有告你.那來的[誣告].
申請保護令不是提告或要不要告的官司.
而是向法院提出[申請]行為法定的程序而已.
申請保護令不是告訴官司.而是申請官司
她對這件事需要付相對法律責任嗎?
A:不用
我可以申請任何賠償嗎?
A:不行
這對我如果將來訴請離婚有任何影響嗎?
A:有
請問開庭前我需要準備任何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嗎?
A:不用.但請不要帶著高傲的男人英雄精神出庭.高傲的英雄精神會讓法官認定你有家暴.且會核準給妳老婆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是屬民事,男女雙方只要一方聲請,
案件就會經由家事法庭審理.
既然屬民事,就不會有誣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