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公民資格:綠卡已經持有超過15年,但真正開始住在境內是2016/5/7~5/31有以出差名義入境(在這之前一次入境是2014/6),2016/6/20開始在美工作,爬過文說最快可以遞件的時間是入境後4年9個月(並住滿30個月),我想2014年那次就無法當作參考點,想請問是從2016/5/7開始算還是2016/6/20開始計算呢?
2. 2016/6/16在台登記結婚,太太人在台灣,一年使用ESTA過來探望一次,請問假如我在美國幫她申請綠卡配偶的話,是不是會影響到往後ESTA的申請? 目前的想法是因為怕影響ESTA所以打算等我拿到公民再幫她申請綠卡,或是之後申請F學生簽證提早入境。請問有沒有其他更快的方法還是可以兩者並進呢?
謝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