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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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題目:總重量3.5公噸以上之非屬汽車範圍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
其駕駛人未考領有大貨車以上駕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
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駕駛!
問題:請問這個題目錯在哪?
應依處罰條例核調處分呢?

謝謝大家!
Update:
問題應該是假設就算不能開上馬路
駕駛人還是開了
那應如何處罰呢?
謝謝!

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08-03-28
TO版大:
問題一:處罰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三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
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
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
證行駛道路: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者為限。
 二、應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
時通行證。
 三、顯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
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
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
上之駕駛執照。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
應在左側。
問題二: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三十二條   [函釋]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
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
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
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Donna avatarDonna2008-03-29
應該是不能上馬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