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誰能幫我解答?憲法的一些內容? - 社會議題Dinah · 2005-11-0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試依國際法學裡說明國家構成的要件為何?並依憲法相關條文說明我國是否為 一主權獨立的國家?2.何謂現在西方之自由與權利的觀念?是簡要說明之。3. 何謂人身自由?試依憲法相關條文說明之。拜託各位幫幫我~~~~~~謝謝!!感激不盡~社會議題All CommentsOscar2005-11-09(一)依國際法:傳統上面國際法所著重的乃是直接把主權國家定位出來,是傳統上對主權國家的定義。※statehood國家地位1.固有的人民(an indigenous population)2.一定範圍的領土(a defined territory)3.有自治權的政府(an autonomous government)4.有主權及對外交往的能力(sovereignty and a capacity to establish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人民和土地是非常客觀的且很容易滿足,但政府和外交是政治議題,很難做決定。在聯合國中接受某一個國家為會員國,它往往是政治的意涵,遠大於法律上的意涵。(二)依<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定有一套完整的成文或不成文憲法)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 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3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4條(已凍結):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大廢除後,現已改由全國公民投票議決)第6條: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由以上諸點,可得知我中華民國有一套完整之憲法,有固定之領土(台澎金馬),有國家元首(總統)及國家工具(政府 / 行政院),有代表主權在民的民選立法機關(立法院) ,有獨立自主之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或統治)及正常的外交(雖然只有26個鳥邦交國),及代表國家象徵的國旗.....足以證明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三)西方之自由與權利的觀念:(內容很多...我盡量簡要說明之) 自由為源自西方的觀念(中國無自由的觀念,第1位在中國講"自由"的是 孫中山 先生),係指不受他人控制 妨礙或拘束.霍布斯說:所謂自由,乃是依其體力才智所為之事,而不受妨礙之謂.最早的自由主義思想是以洛克為始祖,他思考的方向是如何防止政府的權利對於個人的迫害(強調的是--免於被迫害的自由),此思潮流行於17~19世紀初.....後來盧梭修正了洛克的觀念,進一步提出平等參與的"權利"(強調不僅要自由還要爭取權利).....現代自由主義強調積極自由,主張擴大政府權責,利用國家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來解除社會經濟勢力對個人自由的威脅,e.x:社會福利政策,使人民有實現自由的機會.(四)人身自由: 人生自由就是舉止行動的自由,也就是個人諸種自由的基本自由,如果沒有人生自由,其他一切的自由也將不復存在.所以人民之舉止行動,在不違背國家社會的利益,或妨礙他人的自由前,不受國家非法侵犯.<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Related Posts全民健保有何缺點?我年輕繳費老年需要時還存在嗎?20點!!柳永〈雨霖鈴〉離別時是女送男,還是男送女,為什麼?常聽國外「日光節約時間」的作用是什麼?請問大家一個小問題什麼是溫室效應??政治學中,何謂理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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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面國際法所著重的乃是直接把主權國家定位出來,是傳統上對主權國家的定義。
※statehood國家地位
1.固有的人民(an indigenous population)
2.一定範圍的領土(a defined territory)
3.有自治權的政府(an autonomous government)
4.有主權及對外交往的能力(sovereignty and a capacity to establish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人民和土地是非常客觀的且很容易滿足,但政府和外交是政治議題,很難做決定。在聯合國中接受某一個國家為會員國,它往往是政治的意涵,遠大於法律上的意涵。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定有一套完整的成文或不成文憲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 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4條(已凍結):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大廢除後,現已改由全國公民投票議決)
第6條: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由以上諸點,可得知我中華民國有一套完整之憲法,有固定之領土(台澎金馬),有國家元首(總統)及國家工具(政府 / 行政院),有代表主權在民的民選立法機關(立法院) ,有獨立自主之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或統治)及正常的外交(雖然只有26個鳥邦交國),及代表國家象徵的國旗.....足以證明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三)西方之自由與權利的觀念:(內容很多...我盡量簡要說明之)
自由為源自西方的觀念(中國無自由的觀念,第1位在中國講"自由"的是 孫中山 先生),係指不受他人控制 妨礙或拘束.霍布斯說:所謂自由,乃是依其體力才智所為之事,而不受妨礙之謂.
最早的自由主義思想是以洛克為始祖,他思考的方向是如何防止政府的權利對於個人的迫害(強調的是--免於被迫害的自由),此思潮流行於17~19世紀初.....後來盧梭修正了洛克的觀念,進一步提出平等參與的"權利"(強調不僅要自由還要爭取權利).....現代自由主義強調積極自由,主張擴大政府權責,利用國家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來解除社會經濟勢力對個人自由的威脅,e.x:社會福利政策,使人民有實現自由的機會.
(四)人身自由:
人生自由就是舉止行動的自由,也就是個人諸種自由的基本自由,如果沒有人生自由,其他一切的自由也將不復存在.所以人民之舉止行動,在不違背國家社會的利益,或妨礙他人的自由前,不受國家非法侵犯.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