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家暴令判下來。我載孩子過去找媽媽看媽媽一次。也不怕家暴令違反。我做臨時養孩子。孩子的媽媽在上班。家暴令8個月到明年5月。這個月20幾號要去上一次3小時的課。重點是孩子的媽對孩子都不聞不問。孩子還小。兩個國小跟幼稚園大班。孩子的媽媽星期六日休假跟同事出去吃火鍋遊玩自拍上傳fb,請問線上大大們!我要等家暴令過後在訴求離婚嗎?談孩子的監護權。我該如何結束這
請問大家。老婆有報家暴。也去法院走家暴庭二次,第二次家暴庭完找戶政要協議,但是跟家暴法官說3個孩子都��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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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1052條第2項係規定除第1項之重大離婚事由外,夫妻間已難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院認此但書係為求公平而訂,因此
若夫妻雙方均須為無法維持婚姻負責時,則僅准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倘雙方有責
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