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酒駕撞死人的英商起訴2年半是最重的嘛??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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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因為酒駕 也不是自首 事後又逃避責任 想賣車 也沒有跟家屬達成和解
的英商 只被檢察官起訴 兩年半 請問是最重的嘛??
一條命才值兩年半 感覺好像人肉鹹鹹的樣子
如果今天他自首 又和解 又有悔意 那或許還情有可原
還是說 法律遇到外國人會轉彎 畢竟台灣人命比不上外國人
不知道是哪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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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10-04-26
分別就肇逃,公共危險罪(即酒駕),過失致死罪來討論:
1. 過失致死最重處兩年徒刑;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這傢伙並非執行業務的過失,所以最高刑期只有兩年。
2. 肇逃部份: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只有五年。
3. 酒駕部份:刑法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最高刑期只有一年。
同一行為犯多罪,擇一重處,故最多也只能關他五年 ,人命真的不值錢啊!
如果我不小心喝醉 撞死他,只要我乖乖等警察來,最多也只能關我兩年 而已!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2010-04-22 18:40:21 補充:
給流冰:
1. 因為是同一行為犯多罪,所以不能合併刑期。
2. 他是肇逃部份被單獨起訴兩年半,最重可處五年。
Hardy avatarHardy2010-04-25
似乎最重就兩年,多半年就不知道是啥了
2010-04-22 18:30:30 補充:
可能是過失致死罪跟公共危險罪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