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之民事與刑事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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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小時候因為父親的家暴、酗酒與不務正業而逃離家中,但父母未離婚;大四時因為需申辦助學貸款而再聯絡上父親,也因為母親心軟讓其再與我們居住,但未達半年又發生家暴事件;故我與姊姊已離家,但當時母親未離開。後來母親跑路到大陸而與父親分開,又過了幾年母親才回台灣與我們共同居住。之後父親不知因為何原因再度找上我們,在家附近吵鬧不休,母親又因心軟開始支助其全部生活費。豈料父親中風,母親便把他送進安養院支付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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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8-27
1.首先刑法方面涉及刑法294之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民法1118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Tracy avatarTracy2011-08-28
任何法律問題,可以問當地法院裡的律師或法院外的律師。
Donna avatarDonna2011-08-28
版大你好~只要將以上陳訴內容原文告知承審檢察官(最好能舉出事證證明所言不假.如母親的病況.經濟狀況).便可.不用過於煩心是不構成遺棄罪的要件!本題遺棄罪的構成關鍵,在於你妻子遺棄你時,你其他家人是否已經有照顧你的事實,如果沒有,而是你妻子離去之後,你才通知你姆前前來照顧,你妻子看你病奄奄境離你而去,他仍有構成遺棄罪,請參考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