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明酒罪就是不對的行為.我先生因應酬有喝酒,喝酒後停留2-3小時後於凌晨2點多上高速公路,後來停在外側路肩休息,被警察臨檢並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審酌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復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本件以緩起訴為適度.文中所列要我們在緩起訴日內六個月,向所屬國庫支付新台幣4萬元,並完成課程2小時.請教各位,酒精濃��
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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