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酒駕...特急....算累犯嗎 - 社會議題Doris · 2008-05-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一下我有個朋友因為之前開車肇事逃逸後來民事以和解但是刑事被判緩刑兩年.可是上禮拜騎機車卻酒駕被被送法院.酒精濃高達1.09..這樣的話會有什麼後果....這樣算累犯嗎.緩刑也還沒結束..那法院會把這兩件事情一起審理嗎...那一起審理的話會有什麼結果呢..不一起審理又有什麼結果.....謝謝@@社會議題All CommentsCharlie2008-05-24開庭時檢方就會知道,你還有前案緩刑其現尚未結束。酒駕妨害公共危險罪,是明知故犯的犯罪行為,當然算累犯。之前的緩刑很可能會被撤銷,依刑法第75條: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得以撤銷其緩刑。酒駕1.09,處罰條例35條1項1款,觸犯刑法第185-3條:妨害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Ina2008-05-26酒精濃高達1.09騎機車....犯了刑法: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罪一罰,先前判刑和這件無關。法院只會就酒駕審理。緩刑撤銷條件: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只要這次酒駕不被判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之前緩刑不會被撤銷。))緩刑撤銷相對條件: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酒駕很容易被判..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也就是相對撤銷條件,法院可以撤銷之前緩刑,也可以不撤銷。最好爭取緩起訴(有條件不起訴),那之前緩刑不會被撤銷。 2008-05-23 22:46:41 補充:累犯條件: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所以不算累犯。Jessica2008-05-26並不夠成累犯之意旨 危險駕駛機動車輛 應為四到六個月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是否撤銷為檢察官的權限 不過就這樣來看或可說不這樣樂觀了Vanessa2008-05-27不會開車肇事逃逸和酒駕差很多因該是不會ㄚ這兩件事不會Related Posts肉食性小魚養殖該吃什麼?立法院應否儘速催生宗教法與政黨管理條例遏止變相鬥爭荼毒百姓?雷公根安全食用量去日本玩要注意的事情(自助旅行適合開小客車嗎)想請問有關中山大學政經系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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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妨害公共危險罪,是明知故犯的犯罪行為,當然算累犯。
之前的緩刑很可能會被撤銷,依刑法第75條: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得以撤銷其緩刑。
酒駕1.09,處罰條例35條1項1款,觸犯刑法第185-3條:妨害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罪一罰,先前判刑和這件無關。
法院只會就酒駕審理。
緩刑撤銷條件: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只要這次酒駕不被判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之前緩刑不會被撤銷。))
緩刑撤銷相對條件: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酒駕很容易被判..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也就是相對撤銷條件,法院可以撤銷之前緩刑,也可以不撤銷。
最好爭取緩起訴(有條件不起訴),那之前緩刑不會被撤銷。
2008-05-23 22:46:41 補充:
累犯條件: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所以不算累犯。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是否撤銷為檢察官的權限 不過就這樣來看或可說不這樣樂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