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競合】
1.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從一重處斷,所以依刑法276條論處,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則可科刑7.5年以下,這樣對嗎?
2.加重其刑的規定也適用罰金嗎?
Update:
1.那麼是數罪併罰嗎?
2.如果是數罪併罰,且當事人有撞死行人的狀況,依刑法第51條可以處6(5+1)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則可科刑9年以下,這樣對嗎?
3.加重其刑的規定也適用罰金嗎?
Update 2:
夾結理論?
Update 3:
輕罪的封鎖作用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競合】
1.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從一重處斷,所以依刑法276條論處,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則可科刑7.5年以下,這樣對嗎?
2.加重其刑的規定也適用罰金嗎?
Update:
1.那麼是數罪併罰嗎?
2.如果是數罪併罰,且當事人有撞死行人的狀況,依刑法第51條可以處6(5+1)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則可科刑9年以下,這樣對嗎?
3.加重其刑的規定也適用罰金嗎?
Update 2:
夾結理論?
Update 3:
輕罪的封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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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漏看了還要在行人穿越道 人行道才需要加重
如果不是在上述的環境 那就不適用加重的特別規定
另外...你真的認為醉態駕駛跟過失致死是想像競合?
醉態駕駛是行為犯 抽象危險犯
過失致死是結果犯 實害犯
醉態駕駛也非必然會致人死傷
2010-02-12 22:23:20 補充:
實務上認為是數罪
不然不足以評價其行為
學界則認為是繼續犯中的過失 是一行為不該兩評價
不過卻都不足以應付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
所以...你就選一個吧
再者 道交86並沒有相關判例
不過感覺上偏向於處罰結果非價
比較適用於過失致死的特別加重
2010-02-12 22:27:32 補充:
罰金適用
2010-02-12 22:40:12 補充:
我忘了跟你說
併罰刑度不得低於較輕之罪 這叫夾什麼理論的
如果185-3不加重(1年) 276加重(7.5年)
所以是7.5+1~1這中間
2010-02-13 11:07:18 補充:
還是封鎖-w-我記不太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