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照駕駛寫勸導單的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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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 回家時 臨時有電話 那時候快晚上11點了
也沒停下來 就邊騎邊講 (((是我的錯 > <
不過我有一些問題要問
勸導單是什麼 寫勸導單會怎樣
我現在讀夜校 高一 每天要騎車上學 那...它會不會特定再某個時間等我阿
因為他原本要開紅單 的
就一直說 未照駕駛6000員喔 要不要記阿
之後我就拜託他 說一大堆的
就一直問我家裡的事
他有點為難的不記了 (((真是嚇死我了
它會記什麼資料去學校的嗎? 記去的話就麻煩了
> <
Update:
那會寄什麼資料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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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08-01-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上述規定制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1.「勸導單」是什麼?
上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條文內容中所規定的「書面紀錄」授權給全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該管機關,得依法令規定印製「勸導單」
2.寫勸導單會怎樣?
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說,除非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4項規定「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之外,大都不再予處罰。
不過,你所說的「未照駕駛6000員」是什麼涵義?請問,是不是「無照駕駛」?如果是無照駕駛這並不符合交通違規勸導要項,可能是「之後我就拜託他說一大堆的,就一直問我家裡的事」因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同情你,才不對你舉發,這次是你好運,不過,因為這麼做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可能下次就沒有這種好運氣了。
Elvira avatarElvira2008-01-18
你賺到了!
不然罰6000元!
寄勸導單ok!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cAKcEOKWERnFv9UGZS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