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的定義如何?
2.其各有何特色?
3.從「葉永鋕案」及「校園罷凌」新聞中,您覺得校園性別、校園罷凌有何問題? 您認為應如何改進?
4.2011.6.22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之修正案,今後學生若用「娘砲」、「死GAY」等有性霸凌意含的字眼罵人,最嚴重可能會遭到退學,您的看法為何?
5.請針對校園性別、校園罷凌的問題及改進意見;言語性霸凌退學處分,分項說明。
拜託~~我要很明確的答案,不要太主觀的,最重要的是,我要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拜託各位了~!!!!!
2.其各有何特色?
3.從「葉永鋕案」及「校園罷凌」新聞中,您覺得校園性別、校園罷凌有何問題? 您認為應如何改進?
4.2011.6.22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之修正案,今後學生若用「娘砲」、「死GAY」等有性霸凌意含的字眼罵人,最嚴重可能會遭到退學,您的看法為何?
5.請針對校園性別、校園罷凌的問題及改進意見;言語性霸凌退學處分,分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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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騷擾」的定義雖然世界各國表述各異,但關於其內容的要素現已基本達成共識。其要素一般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此行為必須是帶性色彩,以性為目的的行為;二是此行為對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歡迎的,是有損於其人格和尊嚴的;三是承受者對該行為的接受與否會對其工作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四是這種行為可導致工作場所中不利的工作環境,歐盟將之稱為「敵意性工作環境」。現在國際上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最具權威性的是歐洲議會1990年在議會決議中的一個定義,這個定義是「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行為,或其他以性為目的的行為,他損害了工作女性與男性的尊嚴,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語言或非語言行為」。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對公司性騷擾規章制度的調查表明,判定性騷擾的標準是「此行為是否受歡迎」。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為標準的,而不是以行為者的主觀動機為標準的,這一標準也就將性騷擾與普通的辦公室調情區別開了。在國外,法院在判定性騷擾行為時,也是以此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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