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家裡開電腦維修。結婚13年.已有2個子女,男13與女10歲,母親教我將賺來的錢全部交給她。而且她也在載孩子上學後(下課我去接),到服飾百貨專櫃上班,只是薪水根本不夠用在她的身上。理由:穿給客人看,生意才會好。老婆個性強勢、主觀、很會花錢而且是習慣。喜歡外食,不吃家裡的三餐,穿得時髦新潮,逛百貨,買高檔貨,名牌包包,很虛華奓侈。衣服每天換洗一個月不會重覆。時髦的鞋子10多双。有新款的就會再買。不新潮就丟掉��
離家出走後,捏造家庭暴力,可以依此理由判決離婚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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