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結婚綠卡NVC階段要用的良民證(人在台灣)
以前曾在歐洲一個國家待超過一年
已經收到該國寄來的良民證,是法文
AIT網頁上只說「須附上一份由有資格翻譯的人翻譯且經公證的英譯本」
我理解這裡所說的公證是指「翻譯」(及翻譯資格聲明)的公證
但我聯繫了台灣的一家翻譯社
他們提出的步驟是:
1.良民證需經過比利時當地的台北辦事處認證過
2.拿至台灣翻譯成英文
3.翻譯完再經過法院(民間)認證
4.外交部認證
主要是步驟 1 實在讓我很頭大
也覺得不太合理
這文件又不是要給台灣當地的政府看的,就算要歐洲那邊的公證不也該找美國使館?
連帶地也覺得沒必要給台灣的外交部認證,理由同上
(但我會再問問歐洲該國的駐台辦事處是否會公證文件)
請問我的理解對嗎?
即翻譯後(甚至自行翻譯)找民間公證人公證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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