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標示原物料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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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標示原物料是歸哪個單位所管
要向誰舉發~舉發將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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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4-30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所有的包裝食品都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輸入者)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依96年7月19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3923號函公告規定,市售完整包裝之食品,也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完整的營養標示。

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
     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
       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
       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
       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

1. 可以上網至~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食品資訊網看看!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檢舉專線 0800-233-789
檢舉獎金 依機關決定
Enid avatarEnid2010-04-30
市售包裝食品有不明情況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