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向法院提出訴離,以1052條的第三與第四款外加第二項婚姻難以維修重大事由提出訴離,現狀是進入訴訟的言詞辨論庭中,1052條的(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目前我能確定是排除不可能成立的,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第四款比較有爭議所以很難說成立與不成立,我是有主動提供太太有錯在先的證據給法官看,太太在庭上坦承自己家暴行為造成與家人不合延伸許��
太太向法院提出訴離,反駁證據該不該呈給法官看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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