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10月時發生車禍,,對方重傷,,但是已經在今年的1月,經由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雙方並簽下和解書,,註明雙方均放棄刑民事請求權,,和解書也送法院核定過了,,可是現在卻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案由是說我違背安全駕駛,,請問各位大大,,小弟該如何處理
Update:
所謂的過失"重"傷害,到底是多嚴重,對方是顱內出血,但早已出院復原,這樣算重傷害嗎?
Update 2:
對了!對方是酒駕騎機車橫越雙黃線來撞我,案件也送鑑定過,我無造責,,在傳票中的附註欄中寫到,,本件被傳人系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Update:
所謂的過失"重"傷害,到底是多嚴重,對方是顱內出血,但早已出院復原,這樣算重傷害嗎?
Update 2:
對了!對方是酒駕騎機車橫越雙黃線來撞我,案件也送鑑定過,我無造責,,在傳票中的附註欄中寫到,,本件被傳人系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All Comments
2006-03-06 23:42:53 補充:
那應該ㄧ開始就說你是關係人的身分被傳...如果是這樣.那只是叫你去指證對方當日是否有危險駕駛的行為.來做量刑依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並不區分是重傷還是輕傷)
至於傳票的部分
因為你說案由是寫違背安全駕駛
而且你是關係人的身分
所以你應該不是被告
可能是對方酒駕的案件,
要請你到庭說明一下車禍的經過
或者是就你過失致重傷部分
對方未明確提出告訴
所以還沒有把你列成被告身分
不過既然你說雙方已經和解了
我想你也不用太擔心過失傷害的部分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006-03-07 12:03:59 補充:
早說咩...你只是去參加他的案子而已!若你說的很嚴重他會判刑重點喔!既然都和解了~就說他完全沒有喝酒的樣子&感覺!對方會感激你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