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簡易庭第一審的時候,法官依照偵查庭上訴(兩件拍到的竊盜圖) 判了被告很輕的罰金5000。但受害者請求上訴 提供了被告承認偷竊長達一年並多次陸續偷竊影片,和請願書,於是檢察官再提起上訴,結果準備程序庭法官又問了跟一審完全一樣的口供,問被告判罰金願意嗎之類。然後對受害者大聲好幾次說,被告就是賠妳一萬啦,妳不要後面也拿不到錢啦,妳不用再上審理庭了啦...之類。(法官和檢察官是第一審同一組)
受害者當時感覺就是被霸凌,因為檢察官上訴書提到不能按照常理判決,被告是偷很多次,應該重新審理。結果這一次的檢察官,又跟一審簡易判決一樣,悶不吭聲完全沒提出問題。
接下來是審理庭嗎,受害者應該怎麼自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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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henUk 抱歉,不能按照常理是我寫的。其實檢察官提起上訴是使用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行則,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之,使輕重得以罰當其罪,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參照96年度高院台上字第235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74號),因被告在被拍到兩次前受害者已多次掉錢,所以才用手機拍錄,這樣就不能以2次拍攝到的判定他只偷兩次。加上被告被偷錄影坦承長期偷竊, 這樣上訴的理由不是很對嗎?
法官卻完全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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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rabbit36884.tw 就算不賠償受害損失,那刑期的判定也不能完全認定就2次啊...因為被害者有提供被告承認偷竊的次數不止2次的三段不同期影片,法官都不參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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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幾天就開審理庭了,請問還有甚麼條文可以讓法官們參照長期偷竊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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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部分僅就該起訴的事實為之罪刑爾
簡言之,訟訴法348第二項所稱其有關係之部分
乃指犯罪事實部分與上訴部分無從分割(尤指裁判上一罪的情形),亦包含罪刑保安處分部分
上訴僅得就該次起訴的罪刑聲明
就此情形而言,被告之竊盜分屬個別犯意行之,並非本案的單一性
偵查檢察官未經起訴(實務運作上偵查與公訴組分別運作),法院自不得加以審判
即便法官未為斟酌,亦不違法
除非其他犯罪事實有起訴,始可能有審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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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2:46:01 補充:
證據的取捨是法官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