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配偶利用細故將一歲的孩子帶回娘家,而且還藉故申請家暴令,向法院申請離婚且要小孩監護權,而本人自8月8日後再也沒見過孩子,聯絡妻子她也不接不回應,到娘家找人亦藉故不出,不讓我見孩子。官司都還沒開始就嚴重侵犯了本人對孩子的親權與探視權,本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親權之訴,而還沒開庭就先收到一筆3000元的"開庭費",若不繳就直接駁回之訴,一定要繳才能主張本人的權利,國家有那麼要錢嗎?那我繳稅是為了什麼?請問專��
為什麼向法院申請執行親權還要繳3000元開庭費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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