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向法院申請執行親權還要繳3000元開庭費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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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配偶利用細故將一歲的孩子帶回娘家,而且還藉故申請家暴令,向法院申請離婚且要小孩監護權,而本人自8月8日後再也沒見過孩子,聯絡妻子她也不接不回應,到娘家找人亦藉故不出,不讓我見孩子。官司都還沒開始就嚴重侵犯了本人對孩子的親權與探視權,本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親權之訴,而還沒開庭就先收到一筆3000元的"開庭費",若不繳就直接駁回之訴,一定要繳才能主張本人的權利,國家有那麼要錢嗎?那我繳稅是為了什麼?請問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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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Edwina2010-10-15
1.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應繳納訴訟費,並依訴訟標的種類與數額判定訴訟費用額。2.訴訟費用制度之設計除了訴訟程序所需花費外,最主要目的在避免濫訴。3.若您勝訴,可以要求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但是勝訴前,原告仍需先代墊訴訟費用予法院。4.若您可舉證自己是清寒或貧困,且無資力可負擔訴訟費3000元,則可以具狀聲請暫不繳納,或是申請法律扶助。...Showmore
Ula avatarUla2010-10-16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你繳稅是繳國民黨嗎?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10-16
一切"依法處理""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