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她分居半年....半年來..她不曾回到家裡看小朋友...目前小朋友2歲由我照顧...
我和她協議離婚....她不肯...因為她說..只想要探視權.....我不肯....
因為是她不是這個家...而且只要小朋友見到媽媽後...分開後,小朋友便哭鬧不停..讓
我看了很難過,也對小朋友是二次傷害....
請問..我不想讓她有探視權....我該如何作呢...
請各位幫助我....單親爸爸求助...
我和她協議離婚....她不肯...因為她說..只想要探視權.....我不肯....
因為是她不是這個家...而且只要小朋友見到媽媽後...分開後,小朋友便哭鬧不停..讓
我看了很難過,也對小朋友是二次傷害....
請問..我不想讓她有探視權....我該如何作呢...
請各位幫助我....單親爸爸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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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十一"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判決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未來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有性侵、家暴或遺棄,子女就無需盡扶養義務。政院指出,扶養義務應該是相對關係,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家暴、甚至性侵害,未盡扶養之責,子女自然也無扶養父母的義務。
依照民法、刑法,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否則就觸犯遺棄罪;但是,如果兒女從小被爸媽毆打、甚至性侵害或是遺棄,還要求他扶養父母,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這形同是在傷口上灑鹽。
因此,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一」及「刑法第294條之一及第295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義務去扶養施暴或棄養自己的父母。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轉述說:『(原音)當初的加害人可能是父母或是配偶,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因此院長特別提示,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條款
吳揆強調,父母親和子女間的扶養是相對的義務關係,他希望修法後,可以有助於建構父慈子孝的家庭。
這次修法的內容包括,曾經故意在身體或精神上虐待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成員未遂、或是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展,將則倣效德國民法,剝奪他受扶養的權利
有問題再提問
免費專線:0800758595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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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ㄉ大大都已告訴你離婚ㄉ要件嚕!!
希望我這資料也可幫助到你!!!